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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打通了保外就医的“越狱脉络”
发布日期:2011-11-01    作者:110网律师

广东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也没坐,在江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日子:住别墅、开宝马、泡茶楼……很难想象,这是一个被判10年徒刑的重刑犯生活。原来,还在审理期间,他就通过各种关系,上下打点,在花了不到10万元钱的情况下,办好了“保外就医”。法院宣判当日他就直接回家了。
其实,像林崇中一样通过“保外就医”来暗度陈仓官员绝非个别现象。在2010年高检院开展的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就纠正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然而,与此同时,很多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人,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轻易获保。为何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保外就医政策,在今天竟然沦落成为另一种潜规则?只因牢门越来越不“牢”,用钱就可以砸开?这不由让我想起古装戏中常有的镜头,给狱卒塞点银子就可探监,甚至可以住单间、吃小灶,而不送者往往备受折磨。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更为深刻的原因:
第一,保外就医立法比较落后。这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我国关于保外就医的规范性文件严重不足。目前,关于保外就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但这两件规范性文件已发布20余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都经历了重大的发展变化,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是都是当时立法中所无法预料的,而且也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弥补立法缺陷,由此造成保外就医规则很难与司法实践相适应的状况。二是在保外就医的适用疾病标准没有统一,法院、监狱和公安的适用并不完全一样。法院的标准自行确定,而监狱和公安试用的是《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第二,政出多门,自审、自批、自执现象严重。目前,保外就医有多个审批机关,《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确定为省、市、区监狱管理部门,但根据《看守所条例》,对在看守所服刑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服刑人员的保外就医,由公安机关审批;余刑超过一年的,权限才归于法院。由看守所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监狱主管部门——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批,实质是“自审自批自执”,其弊端显而易见。
第三,保外就医后监管、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期间由哪个部门来管理,不同的省份规定不一样,有的是公安机关负责,有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但无论是由哪个机关负责,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管监督都没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方面,基层司法所或派出所人员不足、任务繁重,没有精力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即使有些地方勉强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也形同虚设。监管不力,重新犯罪率很高。
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方式。然而现实是,这种爱心却被权力利用。让贪官的生活越来越“幸福”,而让法律蒙羞,让百姓心痛。近年来,贪官之所以像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因为有前一茬贪官的“幸福生活” 后一茬贪官做了导向。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唯有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完善保外就医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让保外就医不再成为贪官越狱的“绿色通道”,才能够提高法律的公信力,才能够实现法治的最后一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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