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逃走能否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罪犯郑某,男,1965年5月出生, 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6年4月投入监狱服刑,刑期自1996年1月19日起至2008年1月18日止。2003年2月8日,郑某因病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于2004年2月7日到期。郑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且未按期办理继续保外就医手续。该犯保外就医期满后,监狱多次进行实地考察,均未查明该犯下落。

  【分歧意见】

  对于郑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长期外逃不归监的行为能否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不能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首先,郑某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脱逃罪的主体依据刑法规定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郑某保外就医后又回到社会上,不符合“依法被关押”这一要素。其次,郑某的行为不符合脱逃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两种,一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脱离监管;二是在押解途中逃走。郑某保外就医回到居住地后,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居住地离开,不符合以上两种表现形式。综上两点,按照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定罪原则,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应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所以只要行为人在保外期间主观上有逃避监管机关控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走的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脱逃罪。本案中,郑某的保外就医期间按相关规定应计入刑期,应视为正在服刑,但郑某擅自脱离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且在保外期满后,既未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也未回到监狱报到,经监狱多次查找,均未查明其下落,由此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逃避国家的刑罚故意,其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监管行为,在本质上仍是从羁押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应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脱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脱逃行为而有意实施。郑某在保外就医出监之时,监狱相关部门已经向郑某和具保人宣布了在保外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以及违反规定逃避监管的后果,并明确告知其在保外期满时,如不按期办理续保手续又不回监报到的,将以脱逃罪犯论处。郑某不仅在保外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当地公安机关监管,而且在保外期满后,未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监狱多次出动警力对其查找,均未查明其下落。郑某以上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国家刑罚的执行,脱离监管机关的监控,主观方面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被关押”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作扩大解释,保外就医期间的罪犯虽然回到社会上,但这并不等于“自由”了,依然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其行为和活动范围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收监执行。郑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擅自脱离监管,期满后亦未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依法应被收监关押,因其在保外就医期间内故意非法脱离监管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才造成其未被关押的现状,应视其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其具备脱逃罪的主体资格。

  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保外就医罪犯回到社会上,依然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本案中,郑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司法机关的控制,严重侵犯了国家法律权威,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脱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从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虽然保外就医罪犯没有被关押在监狱和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但其人身自由仍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法规对其限定的保外期间和活动范围,应当视为司法机关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其居住场所则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管场所的延伸。本案中,郑某保外就医期满逾期长期不归监,非法摆脱了司法机关对人身自由所施加的控制和监督,符合脱逃罪的客观方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郑某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郑某的行为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利于维护保外就医制度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国家刑罚执行的权威。


【作者简介】

吴芳;郭飞,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任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