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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保外就医工作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12-03    作者:张仕龙律师
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为了把好保外就医的出口关,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程序,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根据司法部、最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1、罪犯保外就医的呈报、审批均要贯彻集体讨论原则。监区、监所、监狱局均要成立由领导参加的有3~7人组成的审核小组。各监所审核小组名单报局狱政处。监所审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监所的狱政科,监狱局审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监狱局的狱政处。各级审核小组实行定期、逐一讨论制;讨论内容包括罪犯病残情况、余刑、案由、改造表现等。参加讨论的成员意见应记录在《对罪犯依法处理集体讨论记录表》。监区、监所审核小组讨论时应邀请驻监、所检察院代表参加。驻监、所检察院代表对保外就医有异议的,应将异议一并上报监狱局审核小组。
    2、监区长任监区审核小组组长;监狱长、所长任监、所审核小组组长,分管监、所长任审核小组付组长;分管局长任局审核小组组长,狱政处正付处长任付组长,监察室主任、医卫科科长、狱政管理科科长、审批调配科科长任组员。局审核小组对保外就医材料一个月内审批完毕,并将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名单报局长。
    3、对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罪犯保外就医由审核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的付组长及时审核、签发,保外期限为三个月至半年,到期死亡危险消失应收监执行,如病情仍需保外就医的应按常规程序重新办理保外手续。
    4、(罪犯保外就医的常规程序)罪犯因病、残可能被保外就医的应先经分监区干警集体讨论,经监区长同意后,将罪犯带到指定医院做病情鉴定。根据病情鉴定对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认为基本符合保外就医要求的,应填写《初审罪犯保外就医讨论意见表》报监、所狱政科审核。审核后认为需做保外鉴定的,应将罪犯再带到指定医院做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医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鉴定。已被社会上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无服刑能力的罪犯可不必再到监狱医院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
    5、如罪犯病情符合司法(1990)247号文《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监区审核小组组长应组织成员讨论,如同意其保外应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等办妥上述手续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并按《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病情鉴定书》、《初审罪犯保外就医讨论意见表》、《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对罪犯依法处理集体讨论记录表》(包括分监区、监区)、《判决书》、《入监登记表》、《出监鉴定表》顺序装订成册,交监、所审核小组审核。监、所审核小组组长应在一周内组织成员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审核小组讨。
    6、保外就医罪犯离监,监狱必须通知取保人前来带领,同时对他们进行保外就医需知教育。对本市的保外就医罪犯应明确告诉具保人,必须在当日或次日将罪犯带到居住地派出所(警署)报到。外省市罪犯保外就医批准后,还应将其改造档案寄给该犯所在的省、市监狱局狱政处。
    7、对需要办理续保手续的罪犯,监、所狱政科应提前一个半月将《保外就医罪犯考察表》、《罪犯延长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用挂号信分别寄给罪犯住地派出所(警署)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并与具保人联系,由具保人书写续保申请书。
    8、监、所狱政科应将《保外就医罪犯考察表》、《罪犯延长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具保人申请书、罪犯一年的思想汇报、《保外就医罪犯延长(收监)通知书》、《保外就医罪犯延长(收监)审批表》装订成册,交监、所审核小组讨论,然后报监狱局审核小组。
    9、各监、所狱政科应落实对保外就医罪犯的考核,防止“以保代放”现象发生。要求罪犯每月上交思想汇报一份、每季度回监接受当面教育一次、监狱每半年向派出所(警署)发考察函一次、每年派干警到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警署)和居委会了解、考察罪犯表现一次。监、所狱政科每半年书面向局狱政处报告对保外就医罪犯教育、考核的情况。
    10、对病愈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议收监的,应立即办理收监手续,特殊情况应先收监后办手续。
    11、对不可逆转因素保外的,如年老多病、肢体高位截肢等,生活不能自理保外的,一般不做定期病情鉴定。
    12、皖南二监狱医院要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鉴定小组,进一步明确病情鉴定责任制,把好病情鉴定质量关。
13、本《规定》在实施中如有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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