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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若干建议——在“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发布日期:2011-11-0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人民陪审团试点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按语:2011年11月4日,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邀请,我参加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来自河南司法审判部门关于试点人民陪审团工作两年来的总结,也听取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老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老师等专家学者的发言。以下是我在本次座谈会上发言的整理稿,该整理稿系根据我自己做的会议记录整理。

  前言

  人民陪审团与职业法官共同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是我国司法制度史上司法机关进行自我改革的一次具有战略意义和历史意义的伟大的制度创新,也是我国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实现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我国河南省法院系统历时两年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在我国实施人民陪审团审判制度的优越性和重大意义。河南省的试点实践表明,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提升法院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审判机关的权威性、提高司法判决的社会可接受性、做到案结事了、教育民众树立和增强法制观念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和重大的社会历史意义。

  一、成效和意义

  河南省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具有重大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改革意义,对促进司法文明的推动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这些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力行宪政,落实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建议权,推动人民理性、有序的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化;

  --克服数千年未曾克服的“司法独断”积弊,挖掘民间智慧和舆论资源,直接将民意引进审判法庭,通过民意与司法的彼此互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实现司法能动性。

  --保障司法公平和正义,赢得社会信任。河南省自实施人民陪审团试点改革以来,截止2011年10月,全省法院试用人民陪审团共审理案件4992件,仅有3件出现了当事人上访现象,涉诉上访率仅为万分之六!另外,根据河南省的统计,在全部试用人民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意见与司法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不足2%;上述数据表明,试行人民陪审团进行审判,确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实现了司法公平和正义。

  --提高了司法职业化水平、促进了司法独立。河南的试点表明,人民陪审团参审要求法官当庭引导陪审团、当庭宣判,这对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提高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这是其一;其二,凡是经过陪审团参审的案件,法庭如果采纳陪审团的决议进行判决,完全可以避免法庭外部的党政机关和领导的干预,有人民群众给合议庭撑腰,这就直接起到了保障司法独立的作用!

  --对人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民主法治教育,对塑造我国公民现代民主法治意识和理性参与观念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减少死刑、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能够影响陪审团审判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是怜悯心理,这一因素决定了凡是有陪审团参审的案件,陪审团对被告的量刑从轻和减轻的辩护意见往往都持有支持的倾向和态度,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的试点改革,成绩和成效是辉煌的,问题也是存在的。由于受到体制制约、经费因素、认识角度不同等问题的影响,河南省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也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有的试点城市如郑州、长葛、遂平等地发展水平较高,而有的地方发展水平就较低一些。结合各地试点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我认为,在今后的试点过程中,应当找准改革试点的突破口、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民陪审团审判的机制深化、规范化改革,将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推向深入。

  另外,关于人民陪审团的名称问题,曾经引起有关上级的非议,我认为对这样的非议要采取“正面回答但是坚持不改名称”的做法为宜。正面回答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试点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延续发展,它是我国人民陪审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升级版和改进版;其次,人民陪审团这一称谓合乎党所主张的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第三,这一称谓合乎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第四,这一称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民主化的司法改革指导思想;最后,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刑诉法、民诉法修改,为与上述法律修改中名词称谓保持一致,也不宜随意改动人民陪审团这一名称。

  三、下一步改革的突破口

  在今后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中,我建议河南省各级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试点改革突破:

  1、充分与各地人大常委会、选举办进行沟通协商,获得地方人大权力机关、选举办的大力支持,在争取地方人大形成有关人民陪审团的地方立法性决议、陪审团数据库的建库、财政与经费支出等三个方面获得地方人大权力机关的大力支持。

  2、修改《试点意见》和有关方案,在改进人民陪审团审理范围、启动机制、参审机制、实现100%当庭宣判率方面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3、结合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同步进行对合议庭、主审法官放权工作,对陪审团参审案件,原则上不经由审委会讨论,以提高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试点人民陪审团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为尽快解决陪审团经费不足问题,建议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朝向民商事审判、上访再审案件方向转移,采取当事人申请-预付其他诉讼费-败诉方承担陪审团经费开支的方法解决陪审团经费短缺的问题。

  5、在主要城市和改革试点较好的地方设置人民陪审团审判观摩庭,改造法庭布置格局,开放观摩审判,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法学专家、司法工作人员、舆论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人士无限制的进入法庭旁听,并在庭审结束后发表意见和看法。

  6、对陪审团参审案件进行规范化、表格化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四、关于陪审团参审的环节与机制的规范化改进

  当战略问题解决之后,战术问题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许多重大的改革的成功,都是在细节上精雕细琢的。我认为,通过对过去两年河南省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可以对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有关机制、环节等细节问题做如下改进:

  1、组建陪审团数据库环节--建议采用“长葛模式”,各级法院领导出面与当地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选举委员会进行座谈协商,委托当地人大、讯据委员会在选民库中组建陪审团库。

  2、沟通与协调环节--在陪审团试点工作中,法院应该依照“遂平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家公诉机关的联合协调机制,预先制定两机关联合文件,规范和指导检察、审判机关的相互关系。

  3、审理范围选择环节--哪些案件适合人民陪审团参审?结合陪审团审判制度的优点和中国现实国情,我认为,适合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范围有以下九类案件:

  (一)当事人提出要求陪审团审理并且愿意预付费用的各类财产性民商事案件;

  (二)涉诉上访者提出要求陪审团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

  (三)国家公务员贪污、渎职犯罪案件;

  (四)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五)被告人不承认有罪,司法机关内部对本案罪与非罪有争议的案件;

  (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例如发生在河南的天价养路费案件、刘大孬开车冲撞拆迁人员案件等等;

  (七)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人民陪审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国家赔偿案件,不分当事人是否申请,一律试行陪审团参审;

  (九)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于人民陪审团参审的其他案件。

  4、启动机制--在符合上述审理范围的前提下,陪审团参审的启动机制应该采用“当事人申请-法院许可”的启动机制,这样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5、陪审员遴选与回避机制--凡是与陪审团参审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因此,由双方当事人和职业法官共同决定对候选陪审团成员的遴选和回避是必不可少的审判程序,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6、法庭引导机制--审判长在开庭前要对人民陪审团进行必要的法庭引导,要告知陪审团在法庭上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审判长在开庭过程中药从程序角度对陪审团下达各种指示和建议、代替陪审团进行发问;在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对本案基本案情、证据认证进行归纳和总结,要求陪审团在总结出的案情、认定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评议。

  7、听审与发问机制--人民陪审团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权发问,发问采用通过团长递纸条给审判长的方式进行。

  8、评议与决议机制--陪审团对案件的评议和决议可以采取在有关表格中无记名投票法、投票加决议法、决议法等不同形式进行;但是(一)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且要求全体一致方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二)对其他案件尽量采用表决法,十一人陪审团要求十票多数;十人陪审团要求九票多数;九人陪审团要求八人多数赞成。

  9、决议内容--陪审团决议的内容因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有所区别;(一)行政诉讼案件,仅表决原告胜诉或者败诉即可;(二)民商事案件,根据案情,可分别设定“原告胜诉”“被告胜诉”“原告部分胜诉(被告部分败诉)”三项决议内容即可;(三)刑事案件,根据具体案情,分别设定“有罪”“无罪”“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等决议事项,供陪审团选择;(四)国家赔偿案件,设置“应当赔偿”“不应当赔偿”和“部分赔偿”选项。

  10、禁止弃权与不投票机制--陪审团成员必须对案件决议、投票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选择,禁止投弃权票或者不投票,否则,陪审团决议无效,陪审团成员也不能获得陪审报酬。

  11、当庭宣判机制--凡是采用陪审团参审的案件,原则上采用当庭宣判机制;除非陪审团全体一致同意延期宣判,否则合议庭不得延期宣判。

  12、对陪审团决议的采纳机制--首先,对陪审团全体同意的审判建议,合议庭应当采纳;其次,对于有反对票的审判建议,合议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是审判长需要当庭说明不采纳的法律条文根据和法律理由。

  13、一审、再审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团参审仅仅适合于第一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适合于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但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不采纳陪审团决议否定原审判决的,应当在书面判决或者裁定中说明法律根据和法理理由。

  14、请假与报酬环节--各级法院在向陪审团候选人邮寄候选通知书时,应当注明候选人可以以通知为凭向本单位请假,也可以注明法院报销往来路费及报酬实行包干:每半天路费、餐饮、报酬包干100元;每一天包干200元为宜。或者按照当地日平均工资进行包干。

  15、对陪审团审判建议的采纳反馈机制--合议庭以当庭宣判方式对陪审团的审判建议进行反馈。正式判决可以延后送达当事人,但是不送达陪审团。

  结语

  百年以来未有之司法改良涤故更新中原大地涌春潮;德法交融但闻得公平正义继往开来河南高院树新风。数千年来,我国的司法审判生态环境中不乏控制、管制人民大众、司法擅断的机制,但是严重欠缺借力人民、依靠群众搞好司法审判,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机制。河南省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实践,为解决这一千古难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重大的改革契机,我们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将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推向深入,为司法为民、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作出进一步的努力和贡献。




【作者简介】
梁剑兵,单位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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