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司考刑法知识点:轮奸与聚众淫乱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1-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在作案之时,一方面有男女的法律教\\育网淫乱行为,另一方面去对妇女进行强奸或者是轮奸,那么此时应该将后罪认定为强奸罪。

  二、轮奸是情节加重犯,人数要求有2人以上都实施了奸淫行为。

  案例一:甲、乙、丙对丁女意欲轮奸而实施暴力,结果中途丙中止而离开,甲、乙则继续对丁实施了强奸,那么对丙则认定为普通的强奸罪,对甲、乙则使用轮奸的法定刑。

  案例二:甲、乙、丙对丁女意欲轮奸而实施暴力,甲乙均实施强奸后,丙由于意志之外的因素或者放弃奸淫而未得逞,则丙不成立轮奸,对其只认定为强奸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