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之法与国家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1-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家是法存在的基础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这是因为:(1)国家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4)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5)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也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二)法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国家也离不开法,没有法不成其为国家。这有几方面的原因:(1)法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2)法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3)法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法律|教育网(4)法是确定国家形式、组织国家机构的章程。如要组织起复杂的、能够相互协调、有效运转的国家机构,就必须有法来规范各种国家机关的设置、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