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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老太横穿公路被货车撞残三方担责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老太横穿公路被货车撞残三方担责
2010-01-15 10:54:5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吕志豪 吴章科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河南省固始县一七旬老太在穿过公路时被一辆重型华车撞成五级伤残,老太将肇事车主、保险公司、与车主签有服务协议的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河南省固始县一七旬老太在穿过公路时被一辆重型华车撞成五级伤残,老太将肇事车主、保险公司、与车主签有服务协议的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1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原告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3468.5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支付给原告王某120000元;余下的53648.54元,由被告袁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承担70%的赔偿份额,即37553.97元(诉讼前袁某已支付33000元);其余的由原告承担;被告郑州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系固始县胡族铺镇苏岗村农民,袁某系南阳市宛城区个体运输户。2009年6月18日晚20时许,王某沿312国道固始县胡族铺镇街道通达路口,自北向南横穿公路时被袁某驾驶的牌号为豫R83692重型货车轧伤。事故导致王某左前臂、左手毁损伤、右额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擦伤。王某当即被送往胡族铺镇卫生院接受治疗,随后又因病情较重先后转入固始县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肥和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住院35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5942元。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查明,肇事车辆属于被告袁某所有,虽然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南阳亿通汽运公司公司,但袁某与汽运公司签有《服务协议》以及《安全责任书》中载明,袁某对车辆的营运、收益、事故处理等负责,公司仅代为维护、年审服务事宜,公司也未收取管理费用。该车辆购买后,于2009年5月14日在南阳平安财险公司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合同约定发生责任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所受伤,主要系由被告袁某不当驾驶造成。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袁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故袁某应负主要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情,酌定被告袁某承担赔偿责任的70%。由于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被告平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亿通汽运公司南阳分公司作为车辆的服务单位在《服务合同》中没有收取车辆管理费的约定,亦不是所有权人,故被告亿通汽运公司南阳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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