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1-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社会的急剧转型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极大冲击、震荡,也加重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冲突。今天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蔓延增长,已引起了各国政府忧虑和犯罪研究工作者的普遍关注。有人形容说未成年人犯罪形成新的世界 冲击波,对人类道德和社会秩序提出了挑战;也有人说我们正面临着一个犯罪新生代。因此,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心理特征 犯罪根源研究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何有效的扼制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做到有效的管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起人们普遍重视。在我国,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扼制,但现实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不是什么新鲜问题了,但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他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都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为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度的阶段。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青少年身体各个器官的成长速度急剧上升或发育趋于成熟、身高、体重、胸围增加;性激素分泌水平明显提高,第一、第二性征表现明显。生理发展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变化来看,青少年的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强,社交需求增加,对他人的认可与尊重的需求加强;有虚荣心,性意识进一步增强,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模仿力强,易受暗示;好胜心强,易冲动,好感情用事。有很强的独立意识,但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尚不完备,认识问题直观、片面,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等方面均不够成熟。总之,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稳定的阶段。不成熟、不稳定是青少年的身心特点。
从青少年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在教育上,由于基本上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因而具备了一定的科学文化基础,一少部分还接受了高等教育,具有高级、专业的科学文化水平,因为各方面原因而未受过教育的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但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当中,中途辍学和实际受教育质量不高的也为数不少。在经济上,大部分青少年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其经济来源依赖于家庭;有经济收入的,也往往收入很低,积蓄微薄。另外,大多数青少年没有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从总体上来看,青少年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消费观念不够成熟。在社会上,由于青少年的年龄小,阅历浅,因而他们不可能拥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在人格上,大多数青少年至少要受到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管束,虽然青少年有着强烈的独立意识,但在外界环境的诸多约束下,尚未形成完整的独立人格。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社会地位低下与独立人格不完全是青少年的社会特征。
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的身心特点 和社会特点决定着其内在动因上的不稳定性和外在诱因上的易受感染性。由于青少年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一方面,自己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青少年分析、判断能力不成熟,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复杂现象所困绕,加上自身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好胜心,易冲动而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在已经作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时难以接受家人和其他人的劝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犯罪;或是自己能够察觉自身的行为欠妥,但在“哥们意气”、“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片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将错就错。我们知道,矛盾普遍存在于客观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形成犯罪的多种原因实际上是贯穿于犯罪始未的多对矛盾,犯罪的形成、发展正是这些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就青少年犯罪而言,这些矛盾具体再现在:迅速发育的生理水平与相对落后的心理水平的矛盾;不完备的独立人格与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矛盾;不够强大的智力、体力与强烈的好胜心的矛盾;薄弱的经济水平与不健康的消费观念的矛盾;低下的社会地位与渴望得到他人尊重的矛盾;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多重的外界约束力的矛盾等等。
青少年的身心特征和社会特征决定着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1、暴力成分明显。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倾向日益明显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一特征。据涂敏霞的《第四届亚洲青少年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表明,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在1991年末仅占总数的7.8%,1995年底猛升到21.95%,1996年更达到36.2%。而从犯罪类型来看,在近十年中,青少年杀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杀人案犯的50%左右,流氓犯占70%以上,强奸案犯占55%以上,伤害案犯占67%。其中以抢劫案为例,50年代青少年抢劫犯罪仅占1.25%,80年代时占5.88%,而目前已飙升至25%左右。究其原因,根本上来说是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暴力成分主要体现在犯罪的手段上,而能够作为犯罪手段的根本要素不外乎体力和智力,体力在犯罪中的外化表现主要就是暴力。青少年在犯罪中之所以倾向于使用暴力,正是因为他们在生理的发展水平上已接近成人,基本上已外于一生当中的颠峰状态,而智力的发育相对于体力来讲,要落后不少。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体力比其智力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体力自然是他们用为犯罪手段的首选。此外,暴力犯罪还有行为模式简单,耗时少,易操作,突发性强的特点,这与青省年分析、思维水平不成熟,易冲动的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
2、案情简单,激情犯罪多。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和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细致周密的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某些偶发事件而突然起意,在直接欲望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占多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从青少年的犯罪中基本上能够看出其原始动机,如为满足自己支配欲而发生的伤害、凶杀案件;为满足占有欲而发生的抢劫、盗窃案件;为满足性欲而发生的性犯罪等。犯罪动机的产生根源于人心理的不平衡,人们在心理出现不平衡时,就会产生欲望,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满足欲望,试图以非法手段谋取心理平衡的动机就是犯罪的直接动因。青少年的心理机制不成熟,经济 、社会地位较低,往往不能够理智控制自己的心理或通过多种正当途径去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便成为其实现心理平衡、满足欲望的途径。犯罪源于不良动机,不良的动机根源于不健康的心理,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容易形成不健康的心理。而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引导薄弱,导致青少年心理健康不足,又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心理的重要原因。
3、团伙犯罪现象突出。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占70%,从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对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二是青少年渴望被 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不得不转向社会。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
在发展趋势上,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女性化”、“恶性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势头。例如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一案,四名案犯全部为未成年人,包括一名女性;在手段上,采用夜间作案,汽油焚烧,堵门等较为复杂的手段,造成当场死亡25人极其严重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的这种趋势与当今青少年身心发育提前,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以及工业化、市场化程度的迅速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里不作详述。
如前所述,青少年的年龄和身心状况决定着他们的经济、文化等社会状况,即青少年本身的各种条件决定着他们生活的外部条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除了前面列举的经济水平、社会地位等个性条件外,还有其相应的共性条件,例如社会文化环境,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等。这里所说的共性条件主要是一个时空概念,即一定时空条件下人们所共同面临的外部环境;如前面所说的经济水平薄弱,社会地位低下等只普遍存在于青少年群体当中。为什么同处在一种共性条件下,青少年人群的犯罪率会远高于其他人群呢?其实答案已经明显了,这正象同在一个教室上课,有的学生成绩好,有的学生成绩差一样,原因不在共性条件上。同样的外部条件不同的个体上,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于其特殊的个性条件。换句话说,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原因正是青少年自身的内在特点所导致的。
以往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往往过分强调对外疗环境也就是前面说的共性条件的改良,如清除精神垃圾,净化文化市场;加强廉政建设等。这些方法可以对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采用这些方法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和较长的时间。笔者认为这种办法舍本逐末,治标不治本。我们应当从根本入手,正本清源,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尽可能地改善青少年群体存在的那些不利因素,解决或缓和青少年的身心矛盾,对于年龄、阅历等不能改变的因素要通过强化心理教育,改善知识结构等办法加以弥补和改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主观原因有:
1、道德意志薄弱。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正处在高度的社会化进程中,身心发展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疗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发展向反面,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是非观念模糊。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往往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这一时期,他们在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以下两个特征:一是重感情,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健康的友谊,人云亦云,不知不觉造成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代替行为准则,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3、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互助友爱、无私奉献被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这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客观原因有:
1、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是孩子生活时间最长,对孩子影响最大的第一环境,对孩子的主要不良影响有以下四种表现:(1)家长的生活方式不当或行为不端。如家长挥霍浪费、无限地给予孩子零花钱、参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对孩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给其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思想基础;(2)家长监护不力。父母工作在外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使外界的不良诱因有了可乘之机;(3)家庭环境恶劣。如父母离异,孩子无人照管,给孩子心理留下痛苦创伤;(4)家长教育方法不当。如家长无原则的溺爱、袒护,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 ”,等孩子问题成堆后则采用极端粗暴的方式压制,甚至是棍棒交加,赶出家门,许多青少年的失足与此有关,最初是长辈的喜爱、夸奖,周围人们的称赞,使孩子产生了唯我独尊、目中无人的态度。等到过错成堆,家长感到没面子,就采取无情的谩骂毒打。这样从对不良行为的“合理感”未经任何思想转化突然变成“犯罪”,成为大众指责的对象,则容易引起孩子剧烈的心理矛盾,随即产生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将孩子“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的失误。学校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主要场所。但如果教育方法不当,也可能使学生染上不良习气,甚至违法犯罪。学校的教育失误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教育思想不端正。如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全面发展,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甚至为保少数“尖子生”而将差生拒之门外,导致学生厌学、逃学,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一些学校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甚至产生违法犯罪团体;三是教师职业道德滑坡。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教师忘记了为人师表的宗旨,利欲熏心,违规收费、搞有偿家教、向学生推销商品、向家长索要财物,学生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则遭受百般歧视,造成部分学生产生对抗心理,违规作对;四是教育方式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而动不动就施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手段,轻则讽剌挖苦、罚做作业、状告家长,重则谩骂殴打、处予罚款、赶出学校,致使学生由于畏惧干脆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或者违法犯罪。
3、社会诱因的侵蚀。社会环境的恶化、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混乱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一方面,社会不良环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诲作用。如校园周边开设电子游戏室、网吧、卡拉OK厅等,部分业主唯利是图,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另一方面,受社会上的小群体的吸引和束缚,使部分青少年不能自拔。这里所说的小群体是指游离于犯罪边缘、行为异常的青少年小团伙,是结构松散,组织方式不固定,对一些有不良倾向的青少年具有影响驱动作用的组织,是犯罪团伙的预备阶段。这种小群体通常由社会闲杂青年和流失生组织,经常三五成群地在学校周围活动,吸引和拉陇学生加盟。小群体中,参与结伙打架,偷盗勒索、赌博淫乱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胜枚举。他们往往重哥们义气,经常一起吃喝玩乐,青少年一旦入伙,难以自拔。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积极提倡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努力构筑社会化的防范体系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策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各级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强调:“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来关心和支持。”他还指出:“只有加强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从早抓起,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才能收到实效。
1、切实改革学校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要做好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教育、指导,开展好纪律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活指导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要建立和完善以家庭和学校为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防范体系;要采取各种措施动员流失生复学,特别要注意解决好贫困生的入学问题,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教育,确保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彻底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落实分层要求、分类指导,开发智力,培养特长,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这些学生(特别是后进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引导他们克服缺点,改正过错,切实消除学生的不良心理。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尤其是对后进生的帮助和转化,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舍得感情投入。品德行为不良的学生往往重感情,即感情先于认识,感情重于认识,因此在教育中要注意从感情入手,用“爱”来融化他们的冷漠,消除他们的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通过建立信任感达到转化的目的;二是要找准共鸣点。要找到外部条件与原有心理结构的最佳结合点,使教育措施能够被他们所接受,从而内化为他的心理结构,达到支配和完全控制个体行为以适应外部条件的要求;三是客观地对待反复。学生的进步和转化是螺旋式上升的,应正确对待教育中的反复现象,要因势利导,从反复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每次反复都成为新的起点。
2、努力改造社区环境。首先,要加强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精神环境;第二,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倡导全社会来关心和支持教育,站在国家兴衰、民族存亡的高度来关心和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第三,坚持不懈地抓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学校教育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要努力争取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坚持制止诱惑、唆使、允许青少年进入不健康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行为;第四,要加大严打斗争力度 。坚持取谛黄、赌、毒等社会毒恶现象, 对危害社会的小群体和小团伙要严防狠打,努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方净土。第五,办好工读学校,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提供专门的帮教阵地。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办好工读学校,将罪错程度比较严重,对他人危害比较大的青少年集中起来进行帮教 ,可以增强帮教转化工作的针对性,减少对同伴和他人的影响。
3、积极改进家庭氛围。首先、家长要改变孩子私有的错误观念,依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实生活中,家长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如谩骂殴打、勒令退学、赶出家门等,究其原因是部分家长法制意识模糊,认为是自己的,怎样管理是自己的事。殊不知这样不但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使孩子失去家庭的温暖而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走向犯罪;第二、家长要起好榜样示范作用,对孩子施加潜移默化的影响。家庭要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家长在学习上精益求精,在事业上追求卓越,为孩子做出榜样,使孩子因家长而自豪;第三、要加大对孩子的监护力度,使孩子时时处处体会到家长的关心。要多留时间陪孩子生活、学习、玩耍,用关心和爱感化孩子,用说服和引导教育孩子,营造公正公平的家庭氛围,使孩子感到自己在家里“有地位”。第四、学校要积极指导家庭教育。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沟通家校联系,共同研究教育方法和策略,还要积极办好家长学校,通过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等形式,对家长进行培训,帮助提高家长的教子能力。
4、加强青少年自我防范能力。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必须有青少年自身的积极配合。这依要求学校、家庭和有关部门在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要注意:(1)培养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教育青少年明辩是非,冷静地观察周围世界,对是与非、对与错有自己的见解,一旦发生对自己直接或间接的侵害,能自己辨别,主动回避,防止受骗上当;(2)增强青少年的道德意志。要加强青少年道德意志的培养,增强其自觉抵御外界不良诱因的能力,使青少年在各种有害因素的引诱(尤其是小群体的引诱)下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能与不良现象作斗争;(3)掌握自我防范的策略和方法。青少年受到侵害,多数时候是比较隐蔽的条件下发生的。因此,青少年要与侵害人斗争,必须讲究策略和方法。教会青少年一些常用的防卫方法和技能,是青少年实现自我防范的关键。当遇到侵害时,要态度冷静,正确估计自身力量,只有当自己的力量占绝对优势时,才能直接反击。否则,只能用自己的智慧战胜对方,有机会避险时尽量逃避,没机会时要拖延时间,等待救援,切不可一味硬打硬拼,给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危害。如果集体遇险,要保持团结,互相帮助,齐心协力,摆脱困境。

参考文献
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犯罪学教程》,国政法大家出版社1998年版;
曾燕波《城市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载于《当代青年研究》,1997年6月刊。

 

作者:李玉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