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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归纳情形
发布日期:2011-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法律教谕罔@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法律教谕罔@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对于“归个人使用”,有如下总结:

  1、不管“以个人名义”还是“谋个人利益”,给其他自然人用;

  2、须“以个人名义”,无须“谋个人利益”,给其他单位用;

  3、须“以单位名义”,必须“谋个人利益”,给其他单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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