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营业税优惠(3)
财税[2005]第39号文中的政策
2005年3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第39号),对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进行了解释。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核心提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不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节税思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在允许的情况下向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转化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
(四)国税函[2004]825号文中的政策
2004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核心提示:先认定再备案,先纳税再退税。原审批制度下不存在追缴税款和处罚的制度,除非伪造证据。现在的备案制度下更多强调纳税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