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收入可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即“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具体来说,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要求,同时享受免税的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应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 对于技术转让免税范围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对从事高技术行业企业纳税人而言,四技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可以从减小税基方面减轻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额,对高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发展具有乘数性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文规定,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因此,企业适用四技收入免税的相关政策必须就应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对四技收入的确认佐证资料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