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执行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发布日期:2011-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施行以后,我省各级政法机关切实转变办案理念和工作方式,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采信证据,刑事案件质量有明显提高,但实践中离“两个规定”的要求却还有不小差距,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一、“两个规定”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证据基础工作与刑事案件证据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判处死刑不仅要求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各种法定情节,而且要求查明影响量刑的各种酌定情节,全面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以往表现、犯罪后是否认罪悔罪等。对于非死刑案件,应参照“两个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特别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后,许多以往基本不予考虑或考虑得比较少的事实和情节也会影响到刑罚适用,因此对证据的要求比以往更高。但目前案件的证据基础与此种要求还不相适应,严重影响刑罚特别是死刑的准确适用:(1)有些案件关键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该提取的物证未提取,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该鉴定的未进行鉴定,案中疑点未能合理排除,达不到死刑案件的绝对证明标准。(2)有些案件不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案卷材料不能全面反映案件证据的收集情况,突出的问题是对被告人供述材料移送不全面。(3)破案报告过于粗略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案件没有侦破报告,或者不能反映案件的侦破过程,导致审判时对侦破过程是否合理难以形成内心确信。(4)对酌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工作重视不够,侦查机关收集提供的证据很少,审判过程中需要补查补证,有的因时过境迁而难以补救。(5)证据材料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文书送检人员只有1人,卷中无鉴定机构的资质材料等。
2.法院的证据补查工作障碍
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有较多的问题需要补查,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不够,也缺乏制度保障,补查工作依赖于公安、检察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制度手段推动、督促证据补查,因此实践中证据补查工作遇到很多困难,效果不理想。具体表现为:(1)侦查人员流动频繁或者工作繁忙,找不到承办相应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及时补查,影响案件审判效率;(2)侦查人员直接拒绝补查要求,特别是要求对侦破情况进行补查时,侦查人员往往回答说涉及侦查秘密,或者以工作变动相互推诿;(3)侦查人员不去认真补查,而以说明加盖公章的形式应付了事;(4)部分情况下无法补查,有的是原始资料或证据遗失,有的是证据发生了变化。由于法院缺乏推动证据补查的制度手段,补查不到位或者影响打击效果,或者违反规定的要求,导致审判工作方面被动。
3.非法证据审查排除困难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需要被告人方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等相关线索,实践中能够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的比较少。在不影响定罪打击的情况下,公安、检察对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不会有太大异议。但若确认某证据系非法取得而其他证据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时,是否敢直接排除、宣判无罪,法官承受着巨大压力。即使认定证据确系非法取得,一般都建议检察院撤诉,尽量回避直接宣判无罪。二审同样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少,排除难的问题。虽然二审须进行全面审查,但如果上诉或者抗诉中没有明确提出非法证据问题,法官即使发现非法证据情况或者线索,也很少持积极审查态度。针对有提出非法证据上诉的案件,法官为回避矛盾,往往发回重审。
4.法官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
(1)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不严。“两个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相当明确具体的要求,根据规定要求认真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弄清证据收集固定的过程,判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亦具有重要意义。但个别法官认为这些要求过于繁琐或者意义不大,在办案中仍只注重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而忽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2)对证明标准特别是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把握不严,多起死刑案件因证据问题而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即说明了这点。
5.传统观念制约法院深入贯彻死刑证明标准
根据“两个规定”的要求,死刑案件是绝对证明标准,判处死刑要有绝对无误的把握,但目前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传统观念仍较严重,有些地方的领导希望通过重刑尤其是死刑严惩犯罪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思维惯性短期内依然存在,法院严格执行死刑证明标准,不可避免的有些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因证据原因在量刑上只得留有余地。但这种做法往往得不到当地政府的理解和群众的认同,当地政府向法院施压,被害人上访、闹访,有时法院迫于压力适用死刑,“留给”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建议
1.加大对规定适用的宣传力度
目前,法院对“两个规定”的执行相当重视,但社会普通民众对规定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仍然不足,特别是对国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政策还不能完全认同,对死刑证明标准不能很好理解,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规定的认识也远远不够,向法院施压要求判处死刑的现象并不鲜见。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党政领导对从严控制死刑、严格死刑证明标准的认同,争取群众对“两个规定”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定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强化对规定适用的指导督查
“两个规定”总体上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但有些问题在适用过程中仍然不好把握,如现阶段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往往参与了现场勘查的物证提取等工作,控辩双方就鉴定人是否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有较大争议,法院对此认识也不统一。建议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召开会议、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指导,定期对规定适用情况进行督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的疑难问题。
3.完善对规定适用的机制保障
要进一步规范取证工作,提高侦查取证水平。各地可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证据瑕疵案件进行内部座谈交流,或邀请侦查机关干警参加旁听辩方对证据的疑义和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辩论,促使侦办人员提高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侦查取证工作水平。从机制上看,建议侦查阶段安排专人负责对证据的审查,及时发现证据问题,及时补查补证;大力推行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证明取证合法的资料手段,避免证明手段的缺乏而放纵犯罪,同时亦可起到保障办案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之作用。
要完善督促证据补查的制度手段,以制度来推动证据补查工作落到实处。目前法院主要依靠沟通协调来解决证据补查工作,但补查的质量和效率不理想。各地法院可结合审判中发现的非法取证、不认真落实审判机关补正、补强证据要求而影响审判的案件,列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向侦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加强与审判机关的配合与衔接,共同贯彻落实“两个规定”。从机制上看,应建立完善对补查补证的监督力度,审判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列明补查提纲和要求送办案机关,同时送监督部门备案,不及时或不认真补查补证的,由监督部门督促落实。
要完善证据缺陷案件的处理机制。现阶段有少数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的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法院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地位依法妥善处理,妨碍规定的有效落实。各地可适当选择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取证手段非法不予采信而无法确认被告人作案的典型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推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高认识,规范侦查行为,重视对证据瑕疵的补正、补强。从机制上看,应完善明确证据缺陷案件的处理程序,排除妨碍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的障碍,增强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作者简介】
杨学成,单位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谷国文,单位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伟华,单位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