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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无形资产的评估
发布日期:2011-11-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无形资产的评估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和意义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
   无形资产评估是一种动态性、社会化的社会经济活动,是一种带有鉴定功能的管理咨询性质的社会服务,是对被评估无形资产做出审核、评定、估算、拟价的行为。无形资产评估与有形资产的评估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如下:
   1、无形资产具有单件性。无形资产的单件性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具有单件性。无形资产不能成批生产,每一项无形资产都是不同的。无形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单一的,不是成批的,而每一个评估的对象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2、无形资产评估具有复杂性。这是相对有形资产评估而言的,主要表现为:(1)无形资产种类多,彼此之间可比性差,每评估一项无形资产要认真研究该项无形资产的性能、特点、经济参数等;(2)在大多数评估项目中,都需要预测该无形资产的效益发挥时间和未来效益,由于影响这二项的因素测算难度大、不确定性因素多,不仅测算工作量大,而且其准确程度也难把握;(3)客观经济环境对无形资产作用的发挥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把握和正确估算经济环境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所起到的正作用和负作用难度较大,需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运用多种方法对各种情况进行综合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测算,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资料的收集困难,而且计算工作量也很大;(4)多数无形资产时间更替较快,正确计算其有效用的年限、确定其无形损耗、适用风险等较为困难、复杂。
   3、无形资产评估具有预测性。无形资产评估主要通过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进行。对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往往需要从至少两个途径进行以相互验证。收益途径是绝大多数无形资产评估都要采用的,因为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往往并不主要取决于取得这种无形资产所负的代价,而主要取决于该项无形资产在有效期内所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无形资产评估具有动态性。无形资产评估是从动态的角度去考察评估对象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无形资产所处的环境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另一方面,有些无形资产自身也有发生变化的可能,比如商标可能因为某种原因更加出名或者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二)无形资产评估在企业改制中的意义
   现代世界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整个世界经济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尤其明显。我国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升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当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无形资产的问题。由于无形资产自身具有特殊性,加之人们对于无形资产认识上的不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因无形资产发生纠纷。
   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企业改制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不是很健全,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上,法律空白非常多,所以在改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侵犯企业合法无形资产,造成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等现象。
   (1)当事人往往不清楚自己到底享有哪些无形资产的权利,通过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可以使权利人对自己的无形资产权利有一个具体的、充分的认识,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2)通过无形资产的评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根本性的任务。长期以来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国有无形资产所有权主体缺失的现状,无形资产评估程序的不健全,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人或者企业在与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中,非法侵占国有无形资产,从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报载,近几十年来,平均每天流失的国有资产价值大约是1亿元人民币,流失总量大约是5000亿元人民币。但是这仅仅是就有形资产而言的,如果加上无形资产,流失量还要大得多。在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缺乏无形资产评估的正当完善的程序,国有资产的评估基本上只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无形资产的评估或者被完全忽略,或者以极其粗糙的方法评估。以上市的多家股份制企业为例,大部分企业没有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有的虽然列出了无形资产一栏,却只有场地使用权一项,而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根本没有评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形资产的评估有见长,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有些无能为力。由于没有形成规章制度和缺乏科学的方法,使无形资产的评估经常是名存实亡。其结果就是国有无形资产白白流失。国有无形资产除了具有国有有形资产流失的特点外,由于自身的特点,因此还有自己特殊的流失渠道。一是在人才流动中,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以至于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现象非常严重。二是许多企业对花了国家巨资的研究出来的成果,不主动争取法律保护,不申请专利,一旦成果鉴定之后被其他单位、个人甚至国外合法而又无偿仿制,造成了国有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在解决了对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认识问题的同时,搞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尤其是在产权变动、产权交易时,按照科学的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弄清国有无形资产的含金量,用好这些含金量,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
   (3)搞好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也是规范无形资产交易,开拓无形资产市场的需要。无形资产的交易必须规范化,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欺诈,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交易必须按照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进行。而搞好无形资产交易的评估正是符合这一需要的。目前无形资产交易不规范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交易价格不能反映价值。由于无所遵循而无形资产的买卖双方往往心中无数。搞好无形资产的评估,科学地确定其交易价格,并使社会公众掌握了确定或者衡量无形资产价格或者价值的尺度,有利于反对欺诈,有利于开展正当的竞争,对于规范无形资产的交易,开拓无形资产市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无形资产市场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搞好无形资产的评估,开拓无形资产市场,正是建设大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无形资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无形资产评估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评估公正性、合法性,进而影响到评估的质量。具体来说,无形资产的评估主要存在这以下问题。
   1.法律规范不健全。这是困扰着评估工作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根本问题。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范加以指导。评估的原则、方法,评估机构的资格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加以详尽的具体的规定,以保证评估工作的规范和统一。但是,我国目前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却十分不健全。尽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也能够开始主动地、积极地寻求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实施情况也越来越好。但是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依然欠缺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无形资产的评估的随意性很大,同样一件资产,在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可能会出现很大的价值差异。九十年代初期国家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但是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有形资产评估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内容十分有限。19961018,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国资办又发布了《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但是只有十条,内容原则性太强,操作性很差,没有能够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基本上还都是采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其结果是个地方差异较大,法律适用不统一,这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不利的。
   2.评估工作随意性大,技术含量不高。由于没有十分详尽的法律加以调整,在实践中,评估工作经常会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以后,经常是完全根据自己的意见,对无形资产作出评估,缺乏科学依据。更有甚者,甚至完全根据当事人的需要,采用各种方式对无形资产的价格进行多估或者少估,而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由于评估工作较强的专业性,一般当事人又很难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这又反过来助长了评估机构随意评估的现象。
   三、几种主要无形资产的评估
   (一)专利权评估的方法
   由于专利的价值不仅取决于获得专利的成本,更取决于专利的使用价值,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完全取决于其使用价值,而同取得该专利的成本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这样就决定了对于专利的评估方法应当以收益现值法为主,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重制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应用于专利权的评估,计算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寻找、判断、选择和测算专利权评估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参数,即专利权的收益额、折现率和获利期限。专利权的收益额是指直接由专利权带来的预期收益。对于收益额的测算,通常可以通过直接测算超额收益和通过利润分成率测算获得。专利权之所以有价值,关键在于它能够获得超额收益,如果一项专利权的应用根本无法产生超额收益,那么它很可能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或者也就无法采用收益现值法估算价值。超额收益的来源,在于收入的增加和成本的节约,因此,我们可以将专利权分为收入增长型专利和费用节约型专利。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类型测算其超额收益。采用利润分成率测算专利技术收益额,即以专利技术投资产生的总收益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利润分成率)分成确定专利技术的收益。利润分成率反映专利技术对整个利润额的贡献程度。利润分成率确定为多少合适,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价格的分析,认为利润分成率在16-27%之间是合理的。我国理论工作者和评估人员同行认为利润分成率在25-33%之间是合理的。这些基本分析在实际评估业务过程中具有参考价值,但更重要的是对被评估专利技术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准确的利润分成率。
   (二)著作权的评估
   1.著作权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评估的社会价值原则。所谓社会价值,主要是指该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应当对社会起到的作用。只有当其传播或者使用能收到积极的社会效果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保持一致的时候,才具有社会价值,否则就是无社会价值。但是作品的社会价值不是绝对的,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道德原则、风俗习惯的不同,因而作品的社会价值标准也就不同,同样由于社会变更、经济文化的发展或者其他政治原因,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对作品的社会价值的标准的认定也有差异,因此,作品社会价值的标准是相对的,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对作品的社会价值的标准作了原则的规定,即“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于第四条排斥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的社会价值,规定著作权所有人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有损于公共利益。
   (2)评估的经济价值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当根据其形成时所需要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2.著作权的评估方法
   对于著作权一般很少买断,大多数情况下是取得使用权。对于著作权的使用权一般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因获得著作权的使用权,而给获得这项权利的出版者所带来的利润,可以通过著作权使用费计算出来,即出版者所获得利润等于销售收入减去著作权使用费以及印刷费用、销售费用等,销售收入等于图书定价乘以销售册数,所以用收益法对著作权使用费进行估价是不适合的。
   (2)图书作品创作的直接成本包括作者的工资以及收集资料而发生的一些费用,且不论作者的工资,仅仅是收集资料的费用也无从核算。这是因为图书作品的创作多为一个人或者一个小群体的劳动,一般情况下不进行核算,没有可供估价人员使用的核算资料,而且这些资料有些是为其他作品的创作而收集的,也有些资料今后创作还可能用到,因而没有办法进行分摊。
   此外,运用市场法进行评估也有其便利条件。著作权贸易市场比较成熟,特别是其使用权的出让比较活跃,只要有出版社的存在,就有使用权的出让。同时参照物丰富,现行价格易得。
   (三)商标权的评估
   商标权的评估通常采用现值收益法进行。在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也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例如,某企业将本企业注册商标特许某厂家使用,客观上存在一个市场价值。如该企业将该商标在许可另一厂家使用,则在评估时可以在第一次许可使用的厂家的基础上,分析两次许可的条件、市场变化等,采用现行市价法估价。
转自:企业改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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