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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事业单位改制中各类负债的评估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1-11-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事业单位改制是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制订了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办法。但由于各改制事业单位的 不同特点,有些具体情况,因现行规定不够明确,或评估人员理解上的偏差,致使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特别是在对于负债的评估及披露上,分歧更大。以 下作一简析。
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负债进行评估时,一般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作为评估值。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负债都可以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而应按负债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
1
.对己挂账多年的应付款项,经分析、函询及企业提供的信息,确定应付款项己确实无法支付时,包括负债人己死亡、破产、撤销的,在确定评估值时,应视为无需承担的负债,按零值计算。
2
应付福利费项目期末余额为正数时,以账面值作为评估值较为合理;而当期末余额为负数时,从实际情况看,己支 付的福利费,很少有可能收回,尤其是因医药费的支出超过己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时,实质上己构成净资产的减少,评估时应视同不可能形成新的权利或资产,按零值 计算。
3
.对应交税金的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究竟应交纳多少税金、尤其是应交所得税,不仅是税务部门,也是评估人员应予考虑的问题。因为应交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净资产的金额。
或有负债的评估。或有负债主要包括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诉讼案件和经济纠纷案可能败诉,以及售出产品可能发生的质量 赔偿等内容。虽然或有负债在实际评估中不计入评估值,但由于事业单位长期以来隐存的或有负债内容复杂,情况多样,且对资产占有单位今后的资产经营产生的影 响较大,在评估时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可根据其产生原因结合担保的具体形式分别进行:
(1)
证责任引起的或有负债。由于保证所涉及的主要文件是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包括主要合同及作为附件的担保合同),在评估时应向单位索取,查清被保证的债权 类,担保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并在评估报告中作为特别事项、加以充分披露。
(2)
抵押所引起的 或有负债。可以通过向单位索取有关银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接受抵押的单位函询等方式,了解被 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权人发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对拥有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财产的抵押,还可以向登记部门查阅相关登记资料。评估人员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应对评估日未撤销的抵押事项在评估报告中加以披露。
(3)质押
所引起的或有负债。质押有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在评估时,可以通过向单位索取质押合同、向债权入函询, 了解有关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发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还可以通过向登记部门了解质押 物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转让的限制条件等。对所掌握的质押情况,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作出充分的披露。
(4)
诉讼案件、经济纠纷可能败诉,或产品质量事故可能发生的赔偿等事项引起的或有负债,都有可能对单位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评估机构应关注客户的有关情况,搜集有关信息,在评估报告中加以适当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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