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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劳动者可获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简介:   甲系乙公司的员工,05年3月7日,甲受乙公司委派去公司所属场地护井,途中,甲所乘坐的公司送班车不慎在路途中与对面来的属于丙公司的车相撞翻车滚落至山沟里,甲因此死亡。乙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甲的亲属12万元。获得工伤赔偿后甲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甲的亲属的请求?     律师视点   在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形成了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受伤职工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工伤认定、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的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进行工伤认定,受伤职工可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些法定义务不因第三人侵权而免除。   二是受伤职工与侵权人之间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性质属于债权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来调整。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综上,在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形成了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排斥,受伤职工可分别依据不同法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受伤职工的这两种权利均应得到保护。   所以甲的亲属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丙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该支持甲的亲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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