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涉外诉讼
发布日期:2011-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被告人、被害人外国国籍的确认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二、涉外强制措施的应用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通常需经省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征求或者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需要逮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则需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强制措施采取之后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其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涉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依法扣留其护照或被限制出境,对于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被要求暂缓出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