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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以主罪为标准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案件,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为辅。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是客观上不能行使的案件

  4、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

  5、特殊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按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确定。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的犯罪,由犯罪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没有管辖协定,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案件管辖

  二、回避

  (一)回避的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都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检查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二)回避的决定

  1、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2、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委会决定

  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三、辩护与代理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缓刑的执行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五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挂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4-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律师的诉讼权利(注意新《律师法》的变化)

  1、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辩护权,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发表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权等

  3、审判阶段的权利

  四、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7、勘验、检察笔录

  (二)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非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证明责任

  1、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

  2、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五、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据传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

  3、拘传的执行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上述两种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

  (4)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充足的呗拘留人

  (5)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3、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4、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5、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的比较

  6、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三)拘留

  1、拘留的条件和对象

  2、人民检察院使用拘留的条件: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查院

  4、执行机关:仅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5、期限: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到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四)逮捕

  1、逮捕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队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批捕,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有权批准逮捕。

  2、执行机关:逮捕的执行机关仅仅属于公安机关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范围

  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质损失的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和遭受物质损失的

  3、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4、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

  七、立案

  (一)立案条件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立案的监督

  1、对被害人的救济

  2、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八、侦查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讯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三)勘验、检查

  (四)搜查

  (五)搜查物证、书证

  (六)鉴定

  (七)通缉

  (八)辨认

  九、审查起诉

  (一)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刑事责任

  (二)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属于酌定不起诉范围

  3、存疑不起诉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退回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十、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判组织

  1、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

  2、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3、5 或者7人组成

  (二)审理程序

  1、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对被告人发问

  (4)审核证据

  (5)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2、法庭辩论

  3、被告人最后陈述

  4、评议与宣判

  (三)审判中的特殊情形

  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

  十一、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

  (一)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2、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法定事由和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

  (二)自诉案件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自诉案件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2、简易程序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较短

  十二、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与抗诉的异同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

  2、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四)对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1、维持原判一律适用裁定

  2、改判一律适用判决

  3、发回重审一律适用裁定

  十三、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结果

  1、核准死刑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改判

  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数罪和数个被告人案件的符合程序

  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以及一人有两罪以上的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其中悲愤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十五、执行

  (一)执行的主体

  1、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刑罚的执行

  2、监狱: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执行

  3、公安机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和拘役的缓刑,剩余刑期不满1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2、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出发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递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

  (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

  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减刑的执行

  (六)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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