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60年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日期:2011-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摘要】新中国60年的民事诉讼法学在立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各个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民事诉讼立法的不断完善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论证;应当进一步拓展与创新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完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的程序正义理念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更加提高民事诉讼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回顾;展望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60年,经过了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与2007年法典修改的历程。在此期间,既有在学术理念上对“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突破,也有以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需要的应然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观的实践过程,更在传统的注释民事诉讼法学基础上建构了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笔者以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29年和改革开放至今31年为时间线索,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予以回顾,对今后一个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我国改革开放前29年的民事诉讼法学
(一)改革开放前29年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29年(1949年-1978年),“由于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是一项崭新的事业,人们对如何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还缺乏规律性认识,加上当时严峻的国际环境的影响,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中发生过曲折”[1]。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存在以下几个曲折的发展阶段:
1.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起步阶段(1949年-1957年)
在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与初步展开的时代背景下,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始起步,民事诉讼立法工作以制定司法文件的形式全面展开。
2.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停滞阶段(1957年-1966年)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左”的思潮在全国开始泛滥,刚刚起步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从此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学术禁区重重,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根本上处于停滞的状态。
3.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遭受破坏阶段(1966年-1977年)
1966年下半年,一场席卷全国的社会大动乱开始了,在此后的10年间,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了极大破坏,政法院系被撤销,专家学者遭迫害,法学研究刊物停刊。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也不能幸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被迫停止,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体系、民事诉讼课程教学以及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被完全破坏。
(二)改革开放前29年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成就
尽管改革开放前29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些曲折,甚至出现了学术研究停滞和破坏的局面,可是在新中国建国初期20年仍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翻译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为中心
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初步建立时期,民事诉讼研究主要是翻译、介绍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借鉴、学习苏联的民事审判制度与理论。从1955年7月到1958年下半年,各政法院系开始开设民事诉讼课程,编写民事诉讼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编印了《中国民事诉讼讲义》的教材。研究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文章也陆续问世,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已经开始。
2·以司法文件为民事诉讼立法创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些法规确定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制等审判原则和制度,并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提出了要求。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机关参与事诉讼作了明确规定。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审判程序。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
3·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培养主要为政法院校本科学生学历教学形式
新中国建立初期着手改造旧的法学教育和建立人民所需要的法学教育。中央教育部借鉴苏联的经验,于1952年、1953年在全国进行了两次院系调整,以改革旧的高等法学教育。除了武汉大学法律系经过教学改革予以保留外,其他旧有的政法院系全部调整完毕,全国普通高等政法系科只保留4个,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新设法律专门学院4所,即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这一时期的政法院校主要以培养法学本科生和培训政法在职干部为主,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要对研究生和国家选派到苏联的留学生的培养。高等法律院校开设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使用的教材是未经任何改编而直接从原苏联照搬过来。课堂上所讲授的绝大部分内容是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2]。
二、我国改革开放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
(一)改革开放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春风吹拂下,神州大地万物复苏、生机勃发,拨乱反正全面展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走上正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和领导体制得到健全,国家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我们伟大的祖国迎来了思想的解放、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教育的勃兴、文艺的繁荣、科学的春天。党和国家又充满希望、充满活力地踏上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3]。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事业一样,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若干阶段性成就,改革开放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恢复和初步发展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1978年-1982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标志着国家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的阶段,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也列入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议程。1979年9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典草案几经讨论修改,至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试行)》(下文简称为试行民事诉讼法)(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订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共四编23章205条,《试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适应了我国1980年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在这一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恢复并初步发展。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一些政法学院、大学法律系复办,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基本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之一被纳入了教学计划。1979年专门以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也开始起步。
2·《试行民事诉讼法》实施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1982年10月1日-1991年4月8日)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立法机构开始了《试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的工作,并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这一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进行了系统的论证,许多研究成果为现行立法所采纳,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稳步发展。
3·现行《民事诉讼法》实施至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学(1991年4月9日-2008年3月31日)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生效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执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审判、民事强制执行实务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除诠释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容外,主要是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相契合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宏大课题而展开,并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民事司法改革为重点研究内容。这一时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十分丰厚的时期,在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建设、专题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成就。
4·《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的民事诉讼法学(2008年4月1日起至今)
为了有效地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申请再审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文简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规则。围绕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进行更加深入系统地探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二)改革开放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成就
1·建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
经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的不懈努力,改革开放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从初步创制到不断更新与完善,形成了一大批教材、著述与论文文献,建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结构、基本原理、程序规则均做了大量的论证,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史学的结构与研究内容,在大量翻译外国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文献的基础上推进了外国民事诉讼法学、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形成了一大批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专著与论文文献资料。其中,从1980年代初创制第一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到目前已出版了一百多种民事诉讼法学教材[4],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体系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起到了特别的重要作用。例如,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柴发邦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通论》,1982年重庆出版社出版的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同年1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家兴编著的《民事诉讼教程》,“这些教材吸收了我国建国后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建立起了奠定基础的作用”[5]。1983年7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柴发邦任主编,常怡、曾绍度、江伟任副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修订后改名为《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科学、内容丰富,成为全国高等法律院系的通用教材和司法部门的重要参考书籍,该书还获得了“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和“司法部高等院校优秀教材”称号。2004年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田平安任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原理》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被评为第二届全国高等院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建设基础上,在2005年前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民事诉讼法学科分别编写和出版了适用于研究生教学的以专题研讨为内容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6]。
2·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改革开放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创制与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及其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进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为立法的创制与完善提供了广泛而系统的理论支持,为各个时期民事司法解释文件的制定与适用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论证工作。
3·对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索
改革开放31年来,民事诉讼法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讨,出现了大批的著述与论文成果。其研究内容主要表现在:第一,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明确了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便利法院办案和便利当事人诉讼,切实落实公开审判与回避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法院调解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第二,对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积极探讨了民事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为构建适应我国和谐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高效的民事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提出了有价值的成果。以多面关系学说论证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厘清了民事请求权与民事诉权的关系,深化了民事诉权理论,推动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则的规范化,对诉讼标的理论做了有意义的探讨,既判力研究也逐步展开。第三,对民事诉讼主体问题、主管与管辖问题、起诉问题、反诉问题、撤诉问题、财产保全问题、先予执行等民事诉讼基础规则课题进行了积极的研讨;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上诉程序、特别程序与再审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规则进行了系统的专题研究。第四,深化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区分了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的界限,界定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系统地论证了民事诉讼证据收集规则、举证期限、证据的证明力、证明标准等规则,推动了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内容的不断完善。第五,系统论证了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理论,完成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草案的多稿论证。第六,契合我国民事审判方法改革、司法改革的实践课题,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为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民事司法改革进行了大量的理论与实务探讨;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完善等课题进行了创新研究。通过前述理论课题的研讨与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完成了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为民事诉讼理论、立法与实践任务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得以确立。
4·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必要的创新
改革开放31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从主要以单一的法典条文的理论解释到以法典解释为基础同时又不断拓展各国民事诉讼法学比较研究,从注重现行法典条文解释到逐步深化与持久的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论证,从民事诉讼法学纯理论研究到逐步完成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诉讼实践的相结合(例如,阐释与总结民事司法改革成果、研讨民事判例指导制度、关注现实社会的热点个案研究)的转变。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式也从教师理论讲座式的单一型教学方式逐步转化到当前以素质教育、社会需求并依托现代网络技术的多媒体教学方式而实现实践型、研究型与创新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式上来。依托现代科学技术,民事诉讼法学成果以传统记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成果的纸张型的期刊、书籍出版物传播形式为基础,不断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的网络化与国际化传播形式,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的电子出版物(包括网络传播的文字文献、教学声音与影像、案件庭审影像文件等)不断增加。
5·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研究基地改革开放31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培养工作从起步、发展到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培养体系。特别是20世纪末以来,在高校扩招和高校合并的高等教育发展背景下,各地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学院(系)民事诉讼法硕士、博士授予点稳步增多,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于1995年首次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全国形成若干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培养基地,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包括刑事诉讼法学科、民事诉讼法学科和行政诉讼法学科)成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成立于1999年10月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作为专门从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型综合性研究机构,是诉讼法学专业唯一入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实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学科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这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包括民事诉讼法学科、刑事诉讼法学科)作为国家、司法部、重庆市和本校重点学科,在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上卓有成效。
6·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与交流机制不断完善改革开放31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与交流机制得以不断完善。1984年10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在当年举行了学术年会。此后,诉讼法学研究会每年都定期举行学术年会。1997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之下分设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并由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兼顾行政诉讼法专业的学术活动事宜。2006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的下设机构正式成立。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每年举行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年会,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与交流起了愈加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民事诉讼法学国际交流活动也逐渐增多。
7·培养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法学人才
改革开放31年来,在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培养上,从集中以原司法部属政法院校培养为主,到目前数十所大学法学院对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的繁荣态势。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在法学教育、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各个部门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我国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人才群体的出现也为我国当前和今后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稳固的人才保证。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
伴随着新中国前进的步伐,民事诉讼法学经过了60年的发展历程。回顾过去,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60年中在立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各个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展望未来,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新的历史使命。笔者认为,在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更加深入地展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有力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论证
根据党和国家的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在深入推进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历程中,需要切实地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司法管理体制和民事审判机制,保证民事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为了满足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修改民事诉讼法典将是民事诉讼立法完善的主要任务,新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为《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有力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论证。要完成好这一任务,笔者认为具体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为完成《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缜密的理论支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这既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我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所要完成的任务。为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以我国《宪法》为根据,就是要以我国《宪法》统帅和指导《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我国《宪法》的立法与理论成就所彰显的宪法精神准确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必须加强民事诉讼法学与宪法学、法理学、立法学等法学基础理论科学相互关系的研究,整合各个学科在民事司法制度领域的理论研究成就。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就是要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全面考察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落实情况,特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以及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时期为规范民事司法实践活动所制定的各个司法解释的落实情况,全面、及时地总结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摒弃落后的不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民事司法的实践做法,将经过民事审判实践反复证明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结合我国国情,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必须加强对我国国情研究,立足我国实际,继承与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民事诉讼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有针对性的论证,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设计充分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民众对民事诉讼程序广泛需求的国情需要。
2.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实践进程提供科学方法的指引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的部门法,这就决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是一个立法的系统工程。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科学的立法进程规划,对《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各个阶段与任务进行深入的论证。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提升《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广泛的民主性、参与性提供具体的指引,第一,要重视理论研究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的论证成果,推进民事诉讼立法研究;第二,应当广泛地听取我国民众对《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意见,将人民群众参与与专家论证辩证结合。
(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应当进一步深化与创新
在新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应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法学研究,始终坚持法学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为形成科学严谨的学术研究氛围与环境而努力工作。我国司法改革实践的挑战要求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工作者除了在研究任务上实现为《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系统的理论与实践成功论证,同时还要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与创新确立明确的研究目标。要认真总结新中国民事诉讼法60年研究成果,梳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不足与问题,正确确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的任务。
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内,特别要注意处理好民事诉讼比较法研究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经验和国情研究的辩证关系,要更加注重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国化研究。对诉讼理论和立法创制的论证要树立“中国式的现代化,必须从中国的特点出发”[7]的观念,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更加重视量化理论研究,教学、科研人员在进行纯粹理论研究的同时,应当适时地深入司法实践,对民事诉讼课题进行定量分析,搞好数据收集、资料调查,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同时,要更加细致地进行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开展更加深入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国际交流;要辩证把握外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克服一味照抄照搬外国立法的错误做法,以促进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既科学借鉴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经验又符合我国国情与民众需求。在研究内容上,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使命,要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实现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提供学理上的成熟成果、推进民事诉讼立法完善的使命。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还应与其他学科研究领域相结合,例如,处理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实体法等其他学科研究的交叉领域,在深化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的对策研究,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
(三)完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
1·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要素
我国新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更加重视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完善,为推进民事诉讼立法完善与深化民事诉讼理论的提供科学方法论的支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均表明,研究方法的科学化是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所谓“方法”,一般而言,是指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认识、变革或创造客体)所选取的手段、途径或活动方式。方法的科学化就是实现为实现研究任务所选取的手段、途径或活动方式的科学化。科学研究任务与方法是相互制约的,没有研究任务,科学研究难以系统开展;有了研究任务,方法不当却也难以取得好的成果。因此,在任何科学研究的发展过程中,除了需要明确的研究任务以指引科研的方向外,应用科学的方法十分重要,方法就是工具。具体到当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选择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可以使我们的研究工作具有高效率,保证研究成果的前瞻性与普遍性(规律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的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三个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是民事诉讼法学方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回顾新中国民事诉讼诉讼法学60年,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介绍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到逐步总结我国民事诉讼的理念,从改革开放后形成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解释的方法为重要与主要的方法到现行《民事诉讼法》创制与修改进程中逐步探索与应用外国民事诉讼法比较的方法、案例实证等方法,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60年存在着问题与不足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应用上的缺陷。所以,我国新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必须在推进民事诉讼法学法学研究方法的科学化方面下大工夫。
2·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具体应当解决好以下问题:
(1)要细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种类和作用。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的主要种类和作用可以进行以下扼要列举:第一,民事诉讼立法解释的方法。这种方法既是民事司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又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的基础的方法,这一方法在提高民事司法职业技能、普及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内容的教育与宣传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的应用会形成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史、外国(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历史的研究成果,历史的研究方法可以使我们正确认识民事诉讼的立法沿革与制度演进的过程,以帮助我们在继承历史传统和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现实的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第三,社会学的方法。民事诉讼法学是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活动进行理论解释的科学,而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活动就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就此而言,民事诉讼法学就是社会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应当重视应用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来分析与论证民事诉讼的立法与理论问题,包括有关民事诉讼制度不同主题(诸如当事人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等)的社会实践调查、问卷分析、司法数据的整理与分析、具体个案研究等。第四,法学理论的方法。法学理论包括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宪法学理论、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权利与权力、正义、秩序、法制与法治的要求等等一系列内容的解释与阐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能离开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方法的应用能够有效地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第五,比较法的方法。既包括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学科的比较,例如,民事诉讼法学与宪法学、民事实体法学、其他民事程序法学(仲裁法学、公证法学、人民调解学等)的比较,又包括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其中,对外国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应当注意将外国民事诉讼立法规范内容与该国民事司法传统、文化等联系起来研究,要克服对外国民事诉讼法断章取义的片面做法,以真正实现比较法研究的目的“既是理论上的(为了增进对其他国家法律的知识,而间接地深化对本国法律制度的认识),又是实践上的(为了使本国法律职业者必要时甚至在国内”处理“外国法问题,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借鉴外国经验,推动法律的改革;最后是,不谈法律统一化的旧梦,而是促进各国法律在国际水准上必不可少的和谐)”[8]。除前述的研究方法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还有:第六,哲学的方法;第七,经济学的方法;第八,伦理学的方法;第九,心理学的方法;第十,其他的方法,例如,逻辑推理的方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的应用都能够丰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研究水平的提高。
(2)要注意整合各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优势,扬长避短,实现方法应用上的辩证统一。孤立地不加限制地使用任何一种研究方法,可能会使研究成果的质量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为,任何一种方法既具有其优势,也会有其不足。完善新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把握不同研究方法的应用“度”,实现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部门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相互结合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辩证统一。
(3)应当高度重视科学技术革命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产生的重大影响。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网络化的高科技设备促进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信息的传输与交流。依托科学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交流手段和频率将更加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将在当代自然科学技术成就的平台上实现更加高效的广泛的应用。
(四)民事诉讼法学应当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的程序正义理念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法律正义是当代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实体正义与法律程序正义是并行存在的同等重要的法律正义价值观。公正的法律程序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律程序正义包括程序法定、程序民主、程序公开、程序便利、裁判者中立、主体对话权利平等、程序权威等基本要素与要求,违反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法律、法规或判决、裁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现代法律程序正义是科学地制定与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它既体现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又明确了公民权利在法律程序中应有的保障。法律实体正义与法律程序正义无轻重、主次之分。在立法层面,程序正义价值观中有的内容如不告不理、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期限制度被各国法律共同确认而成为法律程序的一般规范;有的内容如审级制度是实行两审终审还是三审终审、诉讼时效、上诉、申请再审的具体期限在各国法律程序规定中存在差异;有的内容如证据应当随时提出还是适时提出在各国法律程序中有不同的规定。程序正义并不排斥程序法律规定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形势发生变化后而适时地进行改进。在社会实践层面,法律程序正义的立法规则是否被社会主体所信仰与遵守是考量一个国家法治进程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
但是,从我国社会实践情况看,由于中国长期存在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历史传统,法律程序正义的理念还没有完全实现;程序正义在理论研究领域的研究尚待深入、在立法规定上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在社会实践被违反甚至被破坏的现象并不鲜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确立法律程序正义的理念十分重要。民事诉讼法学应当为研究、宣传、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程序正义理念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五)民事诉讼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应当进一步提高
今后,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扩大、就业竞争压力增大的现实问题对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培养既有许多机遇又有挑战。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学历人才在满足教学、研究部门需要的同时,将不断充实到我国各级政法实践部门。因此,民事诉讼法学专业人才教育应在教育思维、教育手段与教育方法等诸方面进一步完善,应当更加注重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手段、培养方法与培养效果的研究。在保证人才培养层次提高与规模扩大的同时,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的水平,造就一大批高学历与高能力相协调、既熟悉中国民事司法的国情又熟悉国际民事司法发展状况的青年人才群体,推动民事诉讼法学高学历人才的国际交流向规模化、制度化发展。
【作者简介】
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宣,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M].2008年修订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8.
[2]常怡,田平安,黄宣,李祖军·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50年回顾与展望[J].现代法学,1999(6).
[3]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
[4]常怡·民事诉讼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
[5]常怡·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9)[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1:4.
[6]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教材主要有: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田平安总主编的由厦门大学出版社自2004年开始出版的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共10部著述.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50.
[8](法国)格扎维埃·布朗-若万(Xavier Blanc-Jouvan)·比较法教学[M].沈宗灵,王晨光·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