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展望
发布日期:2003-11-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伴随新中国前进的步伐,民事诉讼法学经过了五十年的发展历程。回顾过去,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中在立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各个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展望未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深化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成就、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已成为我国新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的时代使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法学研究/回顾/展望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在立法上经过了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和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两次制定法典的过程,在学术研究服务的经济基础背景上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在学术理念上经历着突破“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建立法治社会诉讼程序应然的独立价值观的实践,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上正在完成从传统的注释民事诉讼法学到理论民事诉讼法学的转变;为了在本文的篇幅内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进行一个总结,我们以新中国民事诉讼立法阶段为线索,将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分为四个时期、并分别就各个时期的民事诉讼立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内容进行论述。
一、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回顾
(一)第一个时期(1949年-1957年)
1 .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准备以此通则来指导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这部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诉讼法草案,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开端。由于该草案,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于一体,加之其所设置的诉讼程序具有诸多不足之处,故其未能获得通过。但这部通则所确定的一些内容与体例,在此后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均有一定体现。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些法规,确定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制等审判原则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提出了要求。1952年,全国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组织整顿、思想整顿和作风整顿,批判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纯洁了司法队伍。1953年4月,在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上通过了《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这个决议的内容有不少是关于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的,比如,决议要求一审法院应建立陪审制,在县级法院普遍建立巡回法庭,等等。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
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事审判经验,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这个总结,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审判程序,它对纠正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错误,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总结包括七个部分的内容,即案件的接受、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裁判、上诉、再审、执行等。这些内容,都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总结》还为最高法院1957年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提供了材料。这个总结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对诉讼管辖作出规定,这个缺陷在1957年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的制定中也没能得到补正。这说明,这个时期我国民事法制建设虽然已经逐步开展建立起来,但还不够全面。
2 .法学研究
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初步建立时期,民事诉讼研究主要是翻译、介绍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如借鉴、学习苏联的民事审判制度与理论,阿布拉莫夫著《苏维埃民事诉讼》。A?M克里曼原著、由马绍春、王明毅、陈逸云翻译的《苏维埃民事诉讼中证据理论的基本问题》,1958年出版的M?A顾尔维奇著的《诉权》等。从1955年7月到1958年下半年,各政法院系开始开设民事诉讼课程,编写民事诉讼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编印了《中国民事诉讼讲义》作为教材,其它很多院校翻印了这本书。研究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文章也陆续问世。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已经开始。
3 .人才培养
新中国建立初期便着手改造旧的法学教育和建立人民所需要的法学教育。新中国成立时,旧中国留下的高等院校有63所设置法律,3个专修科和12个政治、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其中有31所学校是私立或外国教会学校。[1]
中央教育部在1952年、1953年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全国进行了两次院系调整,改革旧的高等法学教育。经过两次调整,除了武汉大学法律系经过教学改革予以保留外,其他旧有的政法院系全部调整。全国普通高等政法系科只保留4个,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学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新设法律专门学院4所,即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其中,西南政法学院(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校址座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风景秀丽的歌乐山下,该院是在1953年院系调整时以西南人民大学政法系为基础,将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以及重庆财经学院的法律系合并而成,于同年9月20日正式建校。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缺少法学教育经验,政法院系的教学计划是根据解放区干部训练的经验,并参照原苏联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的。各高等法律院校虽然开设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但学生们所使用的教材却是未经任何改编而直接从原苏联照搬过来的,不过是俄文教材的中文译本而已。课堂上所讲授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原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较少涉及我国民事审判实践,没有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体系。
(二)第二个时期(1957年-1966年)
1.立法概况
1957年下半年开始,“左”的思潮在全国开始泛滥,对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也有极大影响,刚刚起步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从此处于停滞状态,某些方面还有倒退。表现之一是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没能通过,已经在全国印发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总结》也没得到认真的执行。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诸如“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审判”等原则,也被作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予以批判;按程序办案被视为刁难群众的框框,是在搞“繁琐哲学”;以“破陈规,改旧革新”为旗号的做法冲击了民事诉讼制度建设。法冶国家的建设是很困难的。整个社会没有将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相对比的习惯,即使制订公布的少数法律,也束之高阁,红头文件和领导的讲话成为办事的准则。
1962年,全国重新抓司法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全国法院系统中对人民法庭的工作进行整顿。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又露出了一线生机。
2.学术研究
随着1957年“反右”运动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学术禁区重重,学者们不能也无法从事理论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根本上处于停滞的状态。因为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时期,人们不仅不能自由去研究问题,而且教师们上讲台的讲稿还得层层审查。
3.人才培养
1958年“大跃进”时期,提出“教学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由于“左”的思想影响,采取了一些极端作法,如把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订为“普通劳动者”,实行半工半读,强调“干”中学,大大削减专业课程。在1958-1966年大专院校中完全取消了民事诉讼法课程,有的只在婚姻法中讲婚姻诉讼、人民调解和爱国公约,因此,民事诉讼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处于停滞状态。
(三)第三个时期(1966年-1977年)
1966年下半年,一场席卷全国的社会大动乱开始了,在此后的十年间,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了极大破坏,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也难以幸免。
从1966年到1976年10月,由于“文化大革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仅被停止,而且由于政法院系被撤销,专家学者遭迫害,当时仅有的几家法学刊物如《政法研究》、《政治译丛》、《法学》等亦在创刊不久之后便被迫停刊。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很不完备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体系被彻底破坏。
在1966-1976年期间,由于政法院系被撤销,民事诉讼课程教学以及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被完全破坏。
(四)第四个时期(1978年至今)
在这一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可以分为1978年-1982年恢复和初步发展阶段、1982年10月1日起至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阶段、1991年4月9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三个阶段。
1.1978-1982年的恢复和初步发展阶段
(1) 立法概况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标志着国家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的阶段。国家立法部门积极地着手和加紧进行着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也列入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议程。为了适应当时民事审判的需要,在国家制定和颁布民事诉讼法典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2月2日印发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这个规定的基本精神与1956年最高法院印发的《总结》的基本精神相同,只是在具体内容上作了一些补充。应当指出的是,这个规定对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从而弥补了1956年《总结》的不足。1979年6月,全国人大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1979年9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典草案几经讨论修改,至1982年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试行)》,并于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2) 法学研究
从1978年10月到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颁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恢复并初步发展时期。一些政法学院、大学法律系复办,陆续开设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并撰写了一些民事诉讼法讲义。此期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零星散碎,文章不多。主要的著述是1981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唐德华著《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写的《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为了适应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民诉组与北京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民诉组合编了一套《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共计三辑七个分册,由法律出版社于1981年8月精装出版(内部发行),它的编辑与出版、发行为此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工作奠定了一个较好的资料基础。由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教学案例》、《民事诉讼参考资料》,并翻印克林曼著的《苏维埃民事诉讼》及顾尔维奇著的《诉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印的《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资料》(上)、(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它们对于各该单位乃至全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的辅助作用。
在学术观点方面,首先,论证了制订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其次,研究阐述了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再次,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根据作了准确的把握。第四,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第五,在诉讼主体方面,对建立第三人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第六,还对诉讼中一些实际问题作探讨,如主管和管辖;反诉、简易程序、涉外程序问题等。
(3) 人才培养
在1978-1982年的恢复与发展阶段。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自1978年春天起,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事业亦步入了持续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陆续复办和新办,并先后招生,且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逐年增加;在课程设置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基本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而被纳入了教学计划; 1979年专以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亦开始起步。
2.第二个阶段(1982年-1991年)
(1)立法概况
1982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成立了制订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共五编23章205条,民事诉讼法的制订与试行,适应了我国80年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为了保证试行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80年代发布了若干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立法机构开始了对试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立法完善的工作,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现行民事诉讼法)。
(2)法学研究
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刚刚走出“法律虚无主义”的阴影,公民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法律知识亦非常贫乏。为了普及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一批旨在宣传、介绍试行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普及读本与小册子相继出版,并成为“普法”的基本材料。
1984年9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书中共收录了民事诉讼法专业条目49个,约10余万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水平。由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于1984年9月编印的《民事诉讼法文选》第一辑上、中、下三册,汇辑了我国试行民事诉讼法出台前后至该套文选编印时为止发表于国内报刊杂志上的几乎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论文与普及性文章,从而不仅满足了该院的教学之需,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学者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参改之便。在这一时期,不少台湾地区学者的民事诉讼法学著述被先后介绍过来,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出版社继此前一个阶段翻译出版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美国民事诉讼》、《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苏维埃民事诉讼》等一批著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一定参考价值的资料。
1984年10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同时还举行了学术年会,年会的主题是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诉讼法学。围绕这一主题,与会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对本学科领域范围内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有5篇被收入随后交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诉讼法学论丛》(1985年年刊)。此后,诉讼法学研究会每年都定期举行学术年会。毫无疑问,作为拟订研究计划、提出研究课题、荟萃科研成果、检阅学术队伍的一种重要形式,年会以其特有的交流、导向与组织功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试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解决利益冲突的诉讼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实际。与此同时,由于以《民法通则》为基干的民商事实体法的相继颁行,客观上也要求试行民事诉讼法增加相应的程序规定。于是,修订试行民事诉讼法也就成为80年代中期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际工作者的共识,而完善试行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就是要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一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基本上就是围绕着这个主题展开的。学者们当时集中探讨的问题有:诉讼主体问题(含非法人团体、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等具体问题);管辖问题;调解问题(主要是“着重调解”原则之存废问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问题(包括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 诉讼地位等具体问题);撤诉问题;反诉问题;特别程序问题;民事执行问题。在“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便利法院办案和便利当事人诉讼”:“公开审判”:“淡化了人民陪审制度”:“法院调解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不成的,不应久拖而应当及时判决”等问题的研究,共识多于分歧。尤其是对集团诉讼制度的研究,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成果等为立法机关所采纳。例如,对集团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成果直接推动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关于诉讼代表人这一新型当事人类别的立法。又如,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仅仅被看成是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明显忽视了其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功能。对此,当时有不少学者撰文论述了民事诉讼法的应然功能。其论点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不仅是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同时也是当事人等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因而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不但应有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内容,而且要有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明确 , 是社会主义民主对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这一研究成果后被立法机关所采纳,表现为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其首要任务并在具体的制度与程序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著术已逐步摆脱教材化模式,民事诉讼专题研究的著作不断出现。如常怡主编《中国调解制度》(重庆出版社1990年出版,)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出版,)“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比较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强制执行问题的首部专著,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项空白”,[2]该书在司法实践部门得到广泛好评,于1993年再版。由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一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作为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的重点科研项目之一,该书不仅从法哲学的高度认真探讨了体制改革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相互关系与一般途径,而且富有见解地设计出了完善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与程序的理论方案。因此,“这项研究成果代表了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最高研究水平”[3].常怡主编《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9)》(长春出版社1991年出版),分为四个部分30个大专题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的、主要的问题进行了综述。
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在这一阶段的前期与中期陆续翻译编印了包括原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西方数国在内的10余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与论著。由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70余位专家、学者辛勤翻译并由光明日报出版社于1988年8月出版了《牛津法律大辞典》。这本辞典中涉及民事诉讼法范围的条目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提供了可贵的参考资料。柴发邦主编《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该辞典所选收之辞条基本上囊括了诉讼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促进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乃至繁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均有积极的作用。
在这一时期,民事诉讼研究的对外学术交流有了加强。1987年8月23日至28日,我国派团参加了由国际诉讼法协会、荷兰诉讼协会及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法学院联合组织召开的主题为“司法与效益”的第八届世界诉讼法大会。1988年8月31日至9月2日,中国法学会和国际诉讼法协会在北京联合举行了以“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主题的诉讼法发展趋势研讨会。来自比利时、联邦德国、丹麦以及我国的诉讼法专家、学者和法官、律师等5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就民事诉讼而言,与会者们集中就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民事司法的独立性以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这样三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3)人才培养
在教材建设方面。80年代初,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建设任务十分紧迫。1982年重庆出版社出版的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柴发邦等主编的《民事诉讼法通论》, 同年1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刘家兴编著的《民事诉讼教程》。“这些教材吸收了我国建国后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建立起了奠定基础的作用”[4].此后迄至80年代末,有代表性的教材有:第一,法律出版社出版由柴发邦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这本教材自1983年7月初版以来,于1986年修订更名为《民事诉讼法学》,后又于1991年根据经修改重颁的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订,并易名为《民事诉讼法学新编》。作为全国统编教材,它基本上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当时的最新研究成果及整体水平。第二,1983年由西南政法大学编印的《民事诉讼法讲座》(内部发行),该书汇集了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事诉讼法》师资进修班上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以讲授时间为序)柴发邦、江伟、王锡三、常怡、唐德华、刘家兴、杨荣新、谢邦宇、徐鹤皋、陈六书的讲稿,全书约64万字,占有资料丰富,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1999年又将该讲稿收入《民事诉讼法学与参考资料数据光盘》。第三,1988年2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王怀安主编的全国法院业余大学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法讲义》,该书体系结构新颖,尤其是结合司法实际运用了大量的实践材料,对指导司法工作很有帮助。第四, 由西北政法学院吴明童主编并由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和由西南政法学院常怡主编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0年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新论》,江伟主编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田平安著《中国民事诉讼》(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在书中,作者力图跳出以往的教材在基本内容上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现有规定亦步亦趋的老框框,尽量总结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对我国的某些民事诉讼制度及诉讼程序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在人才培养方面。鉴于80年代初我国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工作的师资力量奇缺与教学水平较低的实际状况,由司法部教育司出面组织,于1983年2月至6月,在西南政法学院举办了“司法部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诉法)师资进修班”,聘请了当时国内一流的专家、学者前去授课、培训出一批为数不算太少的合格师资。他们日后不仅均成为各该单位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骨干,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其所在单位该门课程(或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并至今仍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而勤奋地耕耘着。
在80年代初,为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学历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分别成立了法官业余大学、法官培训中心、检察官培训中心,在职法官、检察官的学历得以相应提高,其中,一大批民事法官提高了自身的学历与业务素质。
在1982年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学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学科队伍有所发展。至1991年,全国已有6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1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中国政法大学)。
3.1991年至今的第三个阶段
(1)立法概况
1991年4月9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对于此前的试行民事诉讼法而言,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的修改与补充,进一步适应了改革开放与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进一步便利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执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共320条(1992年7月14日),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文书,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2)法学研究
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除铨释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容外,主要是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整合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宏大课题、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重点研究内容。
这一时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迄今为止科研成果最为丰厚的时期。一批颇有学术价值的专著相继出版。仅在权威法学刊与核心法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即达数百篇之多,不仅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且质量亦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在专著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组织撰写出版了一套由近年来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崭露头角的中青年学者著述的“民事诉讼法学专著丛书”,其中包括安徽省党校李浩所著的《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强义所著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所著的《仲裁法论》以及西南政法学院张卫平所著的《破产程序导论》。法律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张晋红所著《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学博士文丛中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论文也见逐年出版,如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毕玉谦所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中国法制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陈桂明所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在这些著作中,作者力求通过广泛地比较,在鉴别和吸收国内外科研成果、博采众长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国情,对各个专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这一时期,出版了一大批高水平的民事诉讼法教材,主要有柴发邦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新编》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章武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新论》、刘家兴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江伟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谭兵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田平安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这批教材在体系结构都有一定的创新,在内容上都比较充分吸收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另外,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资深教授王锡三著《民事诉讼法研究》反映了作者多年从事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研究的成果,“书中引用了国内外大量的诉讼资料。对每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都是根据具体情况,从立法、立法理论到学说,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述。”[5]
同时,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取得进一步成果。如重庆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常怡主编《告诉申诉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王洪俊主编《中国审判理论研究》(民事审判部分),均对所涉及课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与实务研讨。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著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的《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实务与研究》,由江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内出版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由江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等著作对于在学理上及时总结与指导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
民事诉讼比较研究也有一定收获。由西南政法学院张卫平所著并由成都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的《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引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出版的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导论》、《日本强制执行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广兴等编著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的《大陆与港台民事诉讼制度》以及由厦门大学薛景元主编并由厦门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的《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诉讼法》,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沈达明所著并分别由中信出版社和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于1994年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下)》与《比较强制执行法初论》以及由中国政法大学白绿铉所著并由经济日报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美国民事诉讼法》,这些著作较为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各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因缺少国外的信息资料而无法深入地进行比较研究的缺憾,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出版了一定数量的民事诉讼译著。比如,由日本香川大学法学部王亚新翻译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的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著之《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由中国政法大学白绿铉翻译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的日本学者兼子一和竹下守夫所著之《民事诉讼法(新版)》以及由王亚新和中山大学刘荣军翻译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所著之《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等书,即是其中的几本代表作。它们的翻译,出版无疑又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增添了可资利用的新资料。
法律出版社出版、由陈光中、江伟主编的《诉讼法论丛》从1998年每年起分两册出版,该丛书为登载诉讼法高质量的系列学术论文集,其中,收录了近年来有一批有影响的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由司法部立项、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怡主持的“诉讼法文献索引及全文数据库”课题组经数年潜心研究编选集合而成、北京博利群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制作成数据光盘,该光盘由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出版发行。该数据库共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公证、律师共六个部分自1949年-1999年有代表性、有权威性的专著、教材、文献资料,按分类号、标题、作者、译者、出版社、出版时间、期号、页码等表识的文献索引近2万条。由常怡教授及同仁通过多年的教学积累,整理编选而成的“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数据库”(共三大部分50个材料1千余万字)由北京博利群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0月开发制作成数据光盘,供内部使用。上列数据光盘对民事诉讼法学科研和教学人员、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人员的学习与专题研究将提供极为有益的参考资料, 并使研究手段现代化。
1997年,经中国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认真研究,并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决定在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之下正式分设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并由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兼顾行政诉讼法专业的学术活动事宜。这样改善了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研究领域内“重刑轻民”及两大分支学科严重失衡的状况,从而使民事诉讼法学获得了相 对独立的生存、发展空间。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分别在1998年8月(于天津市)、1999年5月(于重庆市)召开了第一届、第二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研究会,此两次会议分别针对民事证据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民事强制执行以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等课题进行了热烈地研讨。第一届全国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会议的论文于1998年11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以《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一书出版。第二届全国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会议的论文于1999年10月由中国电子工业出版社以《民事诉讼法文献索引及全文数据光盘》出版发行。
近几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界也开展了一些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如,1995年4月,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竹下守夫教授应邀来华,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加强了相互间的交流与了解。其后,竹下守夫教授于1996年被西南政法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并于同年来西南政法大学访问、讲学。又如,1995年8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在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上作了题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核心问题》的发言,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关注。1999年5月常怡教授出访日本东京大学和大阪大学。1998年田平安教授出访法国、意大利进行学术交流。1999年4月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了中法司法制度研讨会。
在这一时期的学术观点方面,一是论证了司法公正,认为理想情形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一体实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个别实体的不公正而力求程序公正,并且在实体公正不能必然实现的情况下,通过程序公正的实现而达到司法公正。”[6]甚至有学者倡导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观点。同时也对程序正义作了深刻的研究。强调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二是在审判独立方面,主张由“法官独立”取代“法院独立”,[7]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同时主张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全面独立。三是在诉讼模式或(方式)改革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学者们在研究历史上诉讼模式的类型后,对我国现行诉讼模式进行界定,认为1991年前我国的诉讼模式是超职权主义,而1991年后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虽有改进,但在实质方面,还是属于职权主义范畴,尚未过渡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学者主张我们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模式,[8]有学者主张实行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9]四是区分了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的界限,界定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含义。五是以多面关系学说论证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六是对诉讼标的理论作了有意义的探讨。七是既判力研究也正在展开;八是民事庭审方式研究取得了可喜成果,司法实践部门也采取了庭前由双方当事人交换材料与明确争执焦点,规定了提供证据的时限;明确和规范了当庭提供证据、质证、认证的方法。九是强制执行方面明确了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行政性质,主张各级执行机构由执行庭改为执行局,提出民事执行应由执行标的所在地或执行行为地法院管辖,并建议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予以延长。
(4) 人才培养。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队伍建设亦在这一时期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至1999年为止,全国已有十几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此外,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也增加到三个(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各地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学院(系)继续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于1995年首次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专门人才的培养体制已日趋完善。
为了配合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施行,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在90年代中期先后成立,在职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教育向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发展。
为了奖励诉讼法学研究方面的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受中国法学会的委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在1997年和1999年成功地举办了第二届和第三届全国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这对于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高中青年诉讼法学科研究队伍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1979年-1999年二十年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在取得令人鼓舞的成绩之同时,也已形成若干民事诉讼人才培养基地。例如,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作为司法部、重庆市和本校重点学科,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学科成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现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五届,共招收27名,现在校生13名,已毕业10名。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生,已招收硕士生150多名,已毕业120多名,现在校生30名。本学科有教授6名,其中博士生导师2名,副教授7名,教师中有博士学位的6名,硕士学位的9名。在教学科研中全体教师探索教学法取得显著成果,《判例 .观摩 .实践性教学法》获1989年国家教委教学成果优秀奖,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诉讼法课程建设的基本模式与运作机制》获1993年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跨世纪高层次法学专门人才的培养——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获1998年四川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在科研方面已出版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审判制度研究》等10 余本专著,教材20余本,文章300多篇。诉讼法学科的教师们及时将上述教学成果落实在本科教学中,形成了判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审判、实践性教学专题讲座、指导学生开展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的六种实践性教学手段为一体的教学模式,深受学生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本学科中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在西南政法大学1990年、1991年度教学工作评估中连获第一名,在司法部1992年组织的课程评估中评为A级优秀课程,在司法部所属院校中名列第一。
二、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评价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经过五十年的发展,即将跨入更加光辉的二十一世纪。回顾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在1949年-1957年第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坚持废除国民党立法、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改造了旧的法律教育体系,初步建立人民需要的法学教育体系,重视司法人才的培养。?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在这一时期得以初步建立。而在1958年-1966年,由于“左” 的思潮在全国泛滥,“大跃进”以及“反右”的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其中尤其是程序虚无主义)之风盛行并极大的影响着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法律研究禁区重重,刚刚起步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没能进一步发展而处于停滞状态,在1966年-1976年,“十年浩劫”在对我国国民经济各个领域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事诉讼法学与法学的其他学科一样,被遭到严重破坏。自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经过两年徘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了向四个现代化的转移,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在总结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愈加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0]. 因此,1978年至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学研究得以较大地发展。
(一)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成就
在民事诉讼立法方面,新中国在五十年中先后颁布过两部民事诉讼法典,即1982年的试行民事诉讼法和1991年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特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试行法的基础上,集80年代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经验之大成,它的颁布与实施,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队伍已形成一定规模。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的定期召开、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不断开展,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正在形成。特别是近几年中,围绕摆脱原苏联学科理论体系影响、建立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的历史使命,学者们出版了一批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民事诉讼法学专著,在法学期刊上发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论文也逐年增多。这些著述、论文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许多基础课题与热点问题进行了颇具意义的探索,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指导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的新观点、新见解。尤其是90年代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展开的诸如民事诉讼模式的确定与选择、诉讼程序功能系列问题的学术争鸣与研究对推进与深化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人才培养方面,新中国五十年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已形成国家教育部统编教材、司法部规划教材、核心课程教材以及各高等政法院校、系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体系。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民事诉讼法学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机制正日趋完善,相当一批具有硕士、博士等高学历的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学者迅速成长并正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中坚和骨干。
(二)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存在的现实问题
在民事诉讼立法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存在条文数较少(仅270条)、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实践操作性不强问题,因此,最人民法院不断作出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虽然弥补了法典的不足,但司法解释的大量存在,且内容、条文数不断突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这在客观上已显示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需要深化。所以,适时制订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科学、内容完备的民事诉讼法典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任务。
民事诉讼立法水平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指标。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现状相联系,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过五十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不少令人欣喜的成就,但从整体上审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对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立法比较研究基本处于起步的阶段,比较借鉴有关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尚待深入开展。同时,由于我国整个社会长期深受“重实体、轻程序”以及“重刑轻民”的理念影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法学著述中以诠释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为内容的书籍占据主导地位,在总体上讲,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制下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尚待进一步研究[11].如何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传统的注释法学体系向理论法学体系转换仍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尤为重要的课题。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从研究深度上有待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在研究思维与方法上需要大胆更新,民事诉讼法学比较研究需要大力开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育虽然在人才培养层次、规模等方面在五十年中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但在教育思维与手段上如何实现民事诉讼法学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换,如何在教材体系上形成不同层次特别是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层次的教材体系,如何借助当代科学技术载体与手段扩大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层次的民事诉讼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同时,如何扩大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年轻人才的交流特别是对外交流是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学教育尚未解决的问题。
三、新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展望
在充满无限希望的二十一世纪到来之际,展望未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将呈现全新的发展态势。
(一)新世纪的民事诉讼立法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果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因此在今后相当的一段时期内,制订契合上述方略和任务的民事诉讼法典将是民事诉讼立法的根本任务。在深入推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历程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司法管理体制和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将得以建立,而反映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与实现诉讼民主要求的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制订就成为民事诉讼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新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首先,新世纪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将面临多重因素的挑战:第一,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知识经济对社会的各个领域正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科学研究的新技术成果在诉讼证据中如何运用、不断增加的新型民事诉讼案件带来的程序新课题、特殊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机制的创制与完善、自然科学与经济学所崇尚的时空观及效率、效益新观念对民事诉讼程序结构影响,凡此等等课题,必将为民事诉讼法学注入全新的研究视野,如何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水平。第二,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挑战要求专家学者应当以极大的热情关注审判实践、参与审判实践,以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进行理论的超前性研究。第三,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挑战。社会发展昭示,单纯地单一学科研究已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必然应与其他学科研究领域相结合,例如电脑领域的知识产权的诉讼保护、如何和谐地处理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研究的交叉领域、民事诉讼的社会学、法哲学、经济学的不同学科理论的思辩,将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化起到深刻的影响。我们认为,只有把握好这些挑战,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课题的深度、广度及其成果形式才能在新世纪得到极大拓展。
迎接各种挑战,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更大发展,需要一批全身心投入、高素质的研究人员队伍。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队伍正不断扩大,从而为新世纪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准备了较为厚实的人员基础;民事诉讼法学硕士、博士学历人才的不断增加,使民事诉讼研究人员的学历素质得到了全面调整与改善。而新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求研究人员在学历素质提高的同时,还应树立献身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坚定信念,坚决抵御各种非理性事物的诱惑,克服人云我云的功利主义。
在研究气魄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应当有大胆探索、勇破禁区、敢破禁区的学术研究精神。例如,对我国法治社会下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问题、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关系、民事审判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等等课题的探究,必须深入反思建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合理、不合法但却长期存在种种现象。有破(旧)才有立(新),否则,我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民事诉讼机制将难以顺畅确立。
在研究方法与手段上,民事诉讼法学手段与方法应不断创新。科学技术革命对当代的社会形态、民众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高科技设备的运用促进民事诉讼实践信息的传输、交流,尤其是电脑的微型化与网络化,为社会科学研究手段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依托科学技术手段,民事诉讼研究资料的交流手段、频率将更加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将出现人员的密集化、研究资料的区域化与国际化并存、比较研究方法将在民事诉讼个案研究中得到普遍运用。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重视量化理论研究,教学、科研人员在进行纯粹理论研究的同时,应当适时地深入司法实践,对民事诉讼课题进行定量分析,搞好数据收集、资料调查,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学术氛围。
在研究内容上,围绕建立与民主、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整合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宏大课题而进行研讨、论证的一大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将成为我国新世纪初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旋律。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究竟什么是新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研究点引起了学术界关注,有关论证不乏真知卓见。[12] 我们认为在新世纪的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将在深刻、全面推进比较研究基础上,重点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课题诸如民事诉讼目的、民事程序价值、民事诉讼模式及其结构选择、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权与诉的制度进行深刻反思以期确立科学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其间,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学理上的成熟成果、推进民事诉讼立法完善也将成为新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不容置疑,本世纪末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渐趋活跃,研究领域扩大,已开始突破民事诉讼研究的既有领域,开展了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互关系、程序正义等课题的研讨。但与法学的其它学科相比,民事诉讼法学尚显稚嫩。要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水平在新世纪中得以质的飞跃,必须深化许多既有研究课题的探讨与争鸣、开创我国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的新课题。例如,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近年来著述、论文时有论争,但民事诉讼目的之确定对民事诉讼程序构造的影响、民事诉讼目的与其他理论课题的关系等问题的深化仍尚待时日。如,关于民事诉讼既判力,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内涵、既判力理论研究与立法完善的关系、既判力理论如何指导民事审判实践等等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又如,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关于定案根据的“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标准之理论争论;关于举证时效制度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完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与刑事诉讼相比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低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目前立法对此问题还未作出符合诉讼科学的规定,理论上也还未对此问题作出有深度的阐释。再如,在民事诉讼中,究竟是否需要法官“自由心证”,心证的范围如何界定,公开审判中是否需要心证公开、如何公开、对心证公开是否应当有所限制等一系列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同时,也应成为是新世纪民事诉讼法学一个时期内研究的热点。 总之,研究内容应始终围绕民事审判独立性、法官中立性、审理公开性、当事人主导性、判决权威性、适用法律和程序公正性、审判组织集体性而展开并深入地研究。
在研究范围上,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将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的民事诉讼制度和诉讼实践的问题作为研究范围,开展研究的同时,对外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区域性民事诉讼规则加以研究。
(三)新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专业人才培养
新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专业人才教育将在教育思维与手段上全面实现素质教育要求;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学历人才在满足教学、研究部门需要的同时,将不断充实到我国各级政法部门,从而为提高民事审判法官的学历素质提高切实保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青年学者群必将不断壮大,民事诉讼法学高学历人才的国际交流将实现规模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