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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约法》
发布日期:2011-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是指1914年(民国三年)5月1日由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公布的一个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临时宪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创立中华帝国时被废弃,后一直未再恢复。

  民国二年孙中山发动的二次革命失败后,国会选袁世凯为民国总统之后,在当年十一月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同时以大总统命令将内阁改为政治会议。政治会议自民国二年十二月集会,到次年五月参政院成立时结束。此段时期,袁世凯咨询修改临时约法。由此政治会议议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成立约法会议。民国三年三月,约法会议开会,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内容[1].修改共七项,全部是增加总统权力内容。随后,约法会议根据袁世凯的意见,通过《中华民国约法》五月一日由袁世凯公布,即所谓“新约法”。

  袁世凯称帝失败后郁闷而死,副总统黎元洪根据民国二年的大总统选举法,就任大总统。民国五年六月,黎元洪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和民国二年大总统选举法。并重新召集民国三年解散之国会,以完成宪法。此后,中华民国约法即已作废。

  该约法共10章68条,其内容极大地增加了总统权力外交大权归诸总统,宣战媾和缔约不必经由参政院。

  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及外交大使,不必经由参政院。

  采用总统制,取代临时约法之内阁制。

  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国民会议制定,总统公布。宪法起草权归诸总统及参政院。

  人民公权的褫夺回复,总统应自由行之。

  总统应有紧急命令权。

  总统应有紧急处分权。

  立法权归诸新成立之“立法院”,其不具备监察权。行政权则另设诸“参政院”为总统咨询机关。参政院及立法院的组织,须有约法会议议决。后约法会议通过参政院和立法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参政纯由总统委任。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权资格同样严酷。而仅隔数日,袁世凯公布总统令,以参政院取代立法院职权,所以立法院始终未能成立。参政院后又公布《大总统选举法》,将总统选举变成了变相世袭:总统任期十年,连任无限。大总统选举之前,参政院参政(总统任命)如果认为政治上有必要,则决议大总统连任。总统继任人由前总统推荐于总统选举会[2].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了将来正式宪法应当由参政院推定起草员10人起草,草案交由“国民会议”复决。而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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