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对已签购房合同的买主的影响
“限购令”的基本政策是:深户家庭限购2套;(有1年以上在深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深户家庭限购1套。因此,政策出台后:
首先,要看您是否限制对象。假设不是限制对象,例如深户家庭首次置业,自不受此政策限制。
其次,若您是限制对象,则看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政策出台(2010年9月30日)之前。假设行为在政策出台之前,亦不受此政策限制:
①在二级市场(即新房销售)中,若有证据证明9月30日(含当日)前已在国土部门网签合同(备案),则不受此政策限制。
②三级市场(即二手房买卖)中,虽无网签合同,但有足够证据证明买卖双方在9月30日之前已签合同,亦不受此政策限制。证据至少包括:购房合同、关于定金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
注:若仅有购房合同,或定金采现金方式支付的,均视为证据不足。
再次,若您是限制对象,且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在2010年9月30日之后,则受此政策影响。弥补措施有三,供参考:
①因房屋无法过户,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您得主张因“情势变更”而解除买卖合同、索还定金,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②起诉业主,并在法院主持下与业主达成继续履行合同并完成过户的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要求国土部门强制执行过户。
③在国土部门以“赠予”程序办理过户。
注:上述第②、③种措施仅是法理探讨。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细节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即便当事人在调解时合意一致,但法院在出具调解书之前,也会审核调解内容是否符合当下政策;目前银行严格执行二套及多套房差别化房贷政策,您是自行一次性支付,亦或绕道它种贷款,有待着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