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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三名青年研发软件遭跨国公司起诉索赔500万
发布日期:2011-10-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三个“80后”青年自主创业,共同研发设计了“无敌解码器”软件并获得完全知识产权,但被一家欧美跨国企业以该软件侵权为由起诉索赔。日前,经法院两审判决,代表中方的天津律师意见予以采纳,该软件经申请批准应受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故驳回原告诉请。
三人开发软件被诉
今年20岁出头的天津青年威威毕业后到一家网络公司上班,与年长几岁的同事大智和小杰成为好友。2005年,他们在北京注册了一家主营软件开发业务的公司,受游戏外挂作弊器的启发,于2006年设计出一款名为“无敌解码器”的软件。对于任何正版软件,如果使用者忘记密码而无法启动,可通过该软件的相应解码程序用正版序列号注册,从而将软件启动并重置密码。2007年,三人以公司名义向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申请,该软件获得完全知识产权。
正当软件准备投入市场之际,欧美某跨国公司突然发来律师函,说明:该软件已由该公司在2005年底开发并成为系列产品,由于在中国的分支企业重组和内部整合问题,尚未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相关规定,认为该项软件的知识产权应属于该公司,三人研发的软件侵权,应向该公司进行赔偿。
后因双方协商未果,2008年间,该跨国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两审判决原告败诉
一审过程中,原告诉称,其软件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应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保护,中国也是国际条约缔约国,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万元整。
被告三人辩称,该软件源代码即软件的核心程序系三人共同研发,被告所在公司对其享有完全知识产权,且经申请批准受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物证书证,原告以跨国公司国际条约作为施压工具要求向被告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所争议之软件核心源代码程序,由被告三人及其公司完全自主共同开发,并经申请及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批准,被告所在公司对于该软件享有完全知识产权,原告并未按照我国法律要求和程序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国际条约不能代替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因此,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规定,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及所设计软件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天津华盛理事务所的潘双律师是威威的诉讼代理人。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本案争议软件经申请批准应受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国际条约和惯例有一定的参照作用,但并不是判定该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保护了民族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及相关权益纠纷不可避免,特别是像威威这样的年轻创业者,涉足高新技术领域,很可能进入外国竞争对手的视线,卷入国际诉讼或遭天价索赔。本案三人的胜诉,体现了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合法营业才能在市场站稳脚跟。当然,要在国际舞台不吃亏,免遭不必要诉累和伤害,中国企业应当树立法律风险意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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