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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跨国公司福兮?祸兮?
发布日期:2011-10-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侵权责任法71日正式实施。不过,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产品风险部副总裁冉晓梦在此之前就已经变得忙碌了。不少客户通过电话、邮件向他咨询新法实施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问题,这其中大多数是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以消费者为出发点的法律,旨在提供一个与发达国家接轨的民法法律环境。同时,新法也加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使企业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对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一直保持高度关注,这部新法对跨国公司而言到底是福是祸?
  空白得以弥补
  冉晓梦告诉本报记者,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民事权利的法律空白,还有很多创新和“首次”。
  新法首次立法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将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写入法律;首次规定了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另外,法律规定开发商和建筑单位对建筑物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重申和强调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具有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将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而造成患者损害列为产品侵权的范围,明确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和救济制度的法律地位。
  侵权责任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大大增加了污染企业的风险,并降低原告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成本。新法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使企业的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污染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红灯意味安全
  如此多的新内容必然增加了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对此,冉晓梦表示,该法律的实施的确会增强民事主体的权利,大大提高制造商和销售商的管理成本和诉讼成本。但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做法,也是大势所趋。“应该说,侵权责任法是中国与国际法律接轨的体现。”
  但他认为,如果说这就增加了跨国公司在中国运营的风险也不完全正确。“这好比是在一个路口安装了红绿灯,不能因此就说增加了司机闯红灯的危险。如果没有红绿灯,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不是更大?”
  冉晓梦提醒企业,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些内容是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比如,针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使得原告提出环境索赔诉讼更加容易,而侵权人面临此类诉讼时增加了其证据搜集等工作量,抗辩费用也会随之增长。公司还应意识到,即使他们完全遵守国家环境法规的相关要求,例如排污标准,他们所面临的环境诉讼风险依然可能存在。
  但他认为,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让跨国公司对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有一个预估。“跨国公司内部一般会有专门的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法律有了的规定,这些部门的评估会更有依据,评估的准确性也就越高。这对于企业而言是有好处的。”
  他表示,只要跨国公司加强内部的质量管理,完善相应的风险管控制度,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会影响这些企业在中国的运营。
  转嫁风险有方
  除了企业自身的防控外,冉晓梦认为,企业还可以做出合适的保险安排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他告诉记者,在中国国内的保险市场上,既有本地的保险公司,也有一些外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各有不同。相对来说,外资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设计得较为全面,对于产品责任的承保范围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所以,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分析如果更好地满足自身企业的责任保险需求。”
  他介绍,跨国公司一般会购买完善的保险产品,以转嫁企业运营所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在这方面,跨国公司的做法是比较成熟的。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一些跨国公司向我们进行咨询,检查自己的保险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完善。”对于客户的咨询,达信会建议客户对现有保单的保险范围、赔偿额度进行重新评估,以判断是否能够满足企业新的需要。
  目前,侵权责任法还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冉晓梦预计,在71日之后,并不会出现索赔案件大幅上升的可能。“不过,跨国公司还应该密切关注中国本地保险市场的动态,评估他们会在何种程度上扩大承保范围,以承保增加的部分或全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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