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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是不法分子赚钱的一种手段,可谓花样繁多。但这种迷惑也急于赚钱的人们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避免上当,人们只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 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 鱼食诱饵。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 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 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 设置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 设托骗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 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预防合同欺诈
  ☆ 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律师)把关。

  ☆ 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 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屡屡得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当务之急。

识破合同陷阱的几种招式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剖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如前些年棉花热销时,新疆的某商贸中心与川西一家企业签订了1000吨棉花的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商贸中心向川西那家企业供货100吨,并言称正在办理车皮计划。只要货款到齐后立即将全部棉花运出。川西这家企业信以为真,将全部货款汇入供方帐户。结果,供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供货。直至发货期已过月余,川西这家企业进疆催货,向工商、技监部门投诉,合同管理机关查找到其注册地址,发现该供方已退租房屋,经到银行查对货款,方知购货方的几百万元货款已于5天内全部提出走。

蒙 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譬如在合同中技术标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芷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400至8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合同还附上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承揽方接到散件后,业工细作,但验收时,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

 围绕“换”耍“金蝉脱壳”是这些人的主要骗术。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溜之大吉,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媒 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在为对方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广州某咨询公司与某合资绸厂签订了中介合同,合同规定,由咨询公司对其订购的德国箭杆绸机进行全考察,编制蚵行性报告,并介绍一家纺织设备公司负责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咨询公司职责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合资绸厂交纳了15万元中介费。在履行合同中,合资绸厂很快发现,所谓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的合同是一个地道的骗局,要求追回中介费,则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非定购方责任”为由而拒绝,苦处难言。

 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戏,棉花、蚕茧大战等等的发财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已被中央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不法分子还会不断变换招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需要广大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反欺诈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种类繁多,欺诈手段也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
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九、长线大鱼欺诈法。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十、买卖双重欺诈法。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买卖合同的反欺诈,无论对企业、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其主要防范环节及基本作法:
  一、加强对买卖合同的管理。在单位(企业)内部加强对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的管理,就能帮助单位(企业)按照合同科学安排各项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所谓管理包括:
  1、设置必要的买卖合同管理机构,有主要领导挂帅,有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审核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参与每份买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审批对外签订的重大买卖合同等。
  2、制订科学完善的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各类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度,签约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归档制度等。
  3、其他买卖合同的管理工作还包括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等。

  二、签订买卖合同前的反欺诈。这期间反欺诈的审查是对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的审查。主要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审查:从公民和法人两方面审查对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对方的信誉,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

  三、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反欺诈。这一阶段反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四、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一般情况下,都有是由供方先交付货物,需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才支付货款。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输。如果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供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申请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需方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五、履行买卖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诈。需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其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物价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4、如果供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方协商,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遭遇合同欺诈怎么办?
一、合同欺诈的责任
  合同欺诈包括合同的民事欺诈,也包括合同的刑事欺诈。合同的民事欺诈应当根据民法关于欺诈性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合同的刑事欺诈虽然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更主要的是承担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内容: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遭遇合同欺诈的补救措施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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