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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期间的社保费由谁缴?
发布日期:2011-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来看,筹备中的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没有用工权的。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也就是说,筹备中的公司虽然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但发起人应是用工主体。发起人有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两种情形。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并以个人名义雇佣员工,则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当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雇佣的员工转入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劳动用工关系。如果发起人是企业法人,则被雇佣的员工与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待筹备公司正式成立后再转入新公司,解除之前与股东方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与已成立的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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