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不需缴纳社保费用
国企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保险费如何缴纳?律师指出——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不需缴纳社保费用。
日期:2011-01-27 中国妇女报
读者吴女士近日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其养老保险和辞职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单兴山。
社保部门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
“我从20岁开始工作,当时在一国有工厂当工程师,那时国家还没有开始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在这个工厂干了10年后,1998年,经朋友介绍,我跳槽到一私营企业做技术主管,这才开始缴养老保险费。”谈起自己的工作,吴女士的语气里充满了愉悦和自豪,可是现在面临的烦心事多多少少冲淡了她的这种美好感受。
“现在我所在城市的社会保险管理处要求我把从参加工作之日后的所有保险都补齐,个人部分和国家统筹部分全部由我个人承担。”吴女士想知道,按照现在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这样做合适吗?她该怎样争取到自己合法的权益?按她现在的条件,她能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吗?
吴女士还透露,她已离开现在的私营企业,到另一单位就职。“我已向原单位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单位已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我已到新单位上班,我担心原单位会以旷工为由,要求我赔偿损失。像我这样旷工的,是否能依据‘30天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要求不符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单兴山律师明确回答,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的连续工作年限应该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得较晚,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许多职工已经参加了工作,这部分职工没有个人缴费的记录,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退休待遇问题,国家制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制度。
单律师解释,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把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也看作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作用,一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作为退休资格条件;二是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百分比。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但这需要职工档案中有明确用工记载来证明。
“因此,自吴女士参加工作之日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的连续工作年限应该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单律师指出,吴女士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单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吴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辞职是否担责视情况而定
“吴女士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单律师告诉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吴女士所在单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她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吴女士所在单位不存在上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规定,吴女士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以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当然,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无法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单律师表示。(本报记者 于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