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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0-03-11    作者:110网律师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律风险
              黄亮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谓足额,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缴费年限要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不应少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即使是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二是缴费险种要足。用人单位不能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不缴纳失业、生育、工伤等其它险种;三是缴费人数要足。每一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有选择性地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四是缴费数额要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基本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一律以最低缴费基数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由于企业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承担。少缴、不缴社会保险费用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样也会受到损害。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以下费用:
一、赔偿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或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必须按时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缴纳的滞纳金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其它费用。如因欠缴社会保险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资损失等等。
综上所述,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企业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为参保者化解风险的最好途径。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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