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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也需保留相关证据
发布日期:2011-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诸多原因,职工“跳槽”的不在少数,人往高处走,往顺心的地方飞,这无可非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也赋予了劳动者自主择业、自由辞职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辞职的必须程序。而“书面形式通知”必须留有证据,如果相关证据没有留好,就很可能会与用人单位发生赔偿纠纷。

  有关法律人士解释说,“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者自己辞职的必经程序,不履行这一程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是否履行了这一程序很重要,履行了这一程序一定要留有证据,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递辞职书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职工在递交辞职书时最好约一个同事前去,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或签收后不给收条,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很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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