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11-10-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工伤;双重赔偿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案例】丁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家属还能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获得工伤赔偿?2010年9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丁某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赔偿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每月支付丁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元。7月10日,丁某的母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2万元,钢月公司赔偿107129元。该案的判决意味着,丁某家属依法获得了双重赔偿。
【问题】虽然江苏法院判令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上海也有相关案例,最高法院公报中亦有相关案例公布,但2008年武汉市中院和仲裁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第25条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要求致害人按人身损害赔偿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承担责任。劳动者已获得民事赔偿的,对其相应医疗费、交通费、误工工资等明显重复的项目,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的对应待遇。也就是说,武汉目前采取的是选择式,获得双重赔偿很难。全国情况是,发达地区容易,越是工伤保险支付困难的地方,双重赔偿越难。
【侵权和工伤竞合该如何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职工向第三人申请侵权赔偿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补偿,职工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该问题目前在国内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关键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竞合关系。国际上一般有四种类型:
一为取代式,由工伤侵权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工伤者只能请求工伤补偿,而不能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
二为选择式,工伤者在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中选择一种请求;
三为兼得式,工伤者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又可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四为互补式,两种请求所得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采用补偿式】我国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导致的工伤采用补偿式。法律依据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关于“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职工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侵权人为单位本身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全部补偿部分再向所属单位提起赔偿主张。该规定的前提是工伤者是本单位的职工,并受到特别法规定的单位的安全事故和职业病。
【因第三人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等侵权行为,有兼得式、也有选择式,还有互补式】侵权者不是职工所在单位,而是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第三人已经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工伤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很多省份采用兼得式,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赔偿。
兼得式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大于工伤职工实际损失,有可能造成在单位受到伤害的职工和在交通道路上受到伤害的职工赔偿或补偿数额不平等,也有违民法赔偿所遵循的“填平”原则。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互补式的原因所在。武汉市目前采用选择式和互补式结合。要获得双重赔偿很难。
【问题解决】工伤赔偿中的如此乱象,有违法制的统一。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各省市都在采用自己的做法,故建议《社会保险法》中应予以明确,协调处理好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作者简介】
张绍明,单位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