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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律师办结一起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1-10-11    作者:章福阳律师


王某开设棋牌室,但是提供的配套设施卫生间安全不到位,未提供合理的照明,客户李某在消费过程中在卫生间边摔倒受伤,损失医疗费数万元,长期误工。本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代理其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合同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李某受伤,应予赔偿。本案经法官及双方代理人的努力,王某与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王某适当赔偿李某的部分损失。
本人建议: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样才能在经营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提高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消防等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应当尽量避免进入,即使进入也应提高注意,避免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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