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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基数和交费时间
发布日期:2011-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应每月一至十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十日内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内的,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按季、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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