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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在上班时间进行产检,单位可否按事假处理?
发布日期:2011-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准予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你在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工作,单位应按

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不能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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