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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选择“管辖法院”学问大
发布日期:2011-10-03    作者:刘秀章律师

交通事故选择“管辖法院”学问大

【案例介绍】
天津的王某于2010年1月10开车去其女友李某河北某县老家串门,在去河北的某县的路上不幸与另一张某驾驶的天津牌照的卡车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地的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卡车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对本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王某的家属与张某协商未果,最终成讼,王某的家属选择在事故地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余万元。在开庭之前,王某的家属找到了我们,我们经过对整个案情综合的分析,认为王某的家属一开始错误的选择了管辖法院,我们接受了委托,要求王某的家属撤诉,重新向天津市某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王某的家属一审获得了64.3万元的赔偿。一审判决之后,原告与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刘秀章律师分析】
当事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很自然的认为在事故地起诉顺理成章,其不知其中的学问,在本案中,我们之所以让当事人撤诉,重新选择管辖法院,是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均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法院的标准进行赔偿,换句话说,一开始按照河北省得标准,重新起诉之后的赔偿是按照天津市的标准,具备一般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天津市的赔偿标准是高于河北省的同类项目的赔偿的。在本案中,我们让王某的家属在天津起诉,使得王某的家属的利益最大化。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l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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