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9日,孙某驾驶其交强险脱保仅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江西省吉安市某单位的赣D-0066X号小客车,在江西省南昌市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搭乘刘某)相撞,造成刘某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孙某负主责,周某负次责,刘某无责。
后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中国人保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连同小客车方面等一并诉至吉州区法院,请求赔偿金额13693.10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其交强险脱保,遂做出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争议焦点与判决
赣D-0066X号小客车系2008年7月新购。当时,被保险人仅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7月26日至2009年7月25日;后来,在2009年1月加保了商业三者险,其保险期限是2009年1月9日至2010年1月8日。这样,该车辆客观上就形成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的不同步。而交强险到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续保,到事发时该车仅剩下商业三者险有效,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
诉讼中,原告和被保险人均要求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辩称:肇事车辆已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并向法庭递交了小车首次投保的交强险保单进行举证。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辩称:交强险是国家的法定险种,赣D-0066X号小客车保险出现只有商业险却无交强险的情形,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原告方还向法庭出示了南昌市某法院判决仅有三者险的情形下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判例。强烈要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应诉人员在诉讼期间以下列理由进行拒赔抗辩,并要求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方不承担责任的主张:
1.赣D-0066X号小客车原交强险合同已经过期失效,事故发生时并未在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2.事故发生时,该车虽然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内,但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项目和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内,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该车在投保“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业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对投保人已尽到了“免责告之义务”,并出示了相关投保单进行举证。
诉讼期间,经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应诉人员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并详尽宣传和解释条款,经过不懈努力,后来法院支持了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的观点。在判决书称:法院认为,被告(小车单位)未提交有效的交强险保单,故依据其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范围赔偿之外按事故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因本案赔偿金额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判决[判决书号:吉州区人民法院(2010)吉民一初字第260号]。
-体会
此案为法官今后审理类似的诉案提供了参考。在诉讼过程中须举证到位,时刻关注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适时与法官进行沟通,做好解释工作,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保障保险双方合法权益的公正判决。
财经百科:
脱保:就是没有在保险期截止前正常投保,使原保险标的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保障的情况。(凤凰网财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