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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受诉法院
发布日期:2009-06-04    作者:朱捷峰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关于向何地的法院起诉这个问题,也许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本律师就针对此问题予以解释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属于常见的侵权案件,在级别管辖上,一般属于基层法院管辖,也就是区县级的法院管辖,这个问题不大。关键是地域管辖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对于地域管辖,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方有两个选择。那么应该如何进行选择呢?
  一般人可能认为法院审理总是一样的,选择一个近一点的地方,方便起诉就可以了。当然,路途远近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但是,最关键的一点,还是要看两地之间的经济差异。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均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及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中国经济的地域差别较大,因此各地法院的计算标准就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选择向何地的法院起诉,就应当比较一下两地的计算标准后再做决定了。
      打个比方,2008年某日,城镇居民户口的行人江西人张三与上海人李四驾驶的车辆在福建省福州市某区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这种情况下,张某A可选择向侵权行为地(即事故发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李四住所地的上海某法院管辖。那么以残疾赔偿金为例,计算如下:
  1、   如果选择向福建省福州市某区法院起诉,根据福建省2008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245元,则残疾赔偿金为10245×20×10%=20490元。
  2、   如果选择向上海市某法院起诉,根据福建省2008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623元,则残疾赔偿金为23623×20×10%=47246元。
后者是前者的2.3倍,差别够大吧。因此在选择受诉法院时,一定要注意赔偿标准的区别,再做决定。
  最后再补充两点:1、赔偿标准是各省级地域之间存在差异,省内是统一的;2、如果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法条链接】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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