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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将承担行政责任
发布日期:2011-10-02    作者:孙心远律师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政府认可的资格。当由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时,可能因为此单位不能准确掌握现行的政策,或者在拆迁工作中所衽的拆迁标准不一,或者随意降低补偿标准,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引发群众的争议,甚至导致发生集体诉讼。因此,拆迁人不得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违反规定,应当对拆迁人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这种违法拆迁行为的处罚种类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序决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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