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控制和救济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日趋复杂,以公司、企业(包括公司、企业人员)为主体的犯罪或以公司、企业为对象的犯罪日益增加。与此同时,立法部门对此亦作出了一定的回应,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法律或司法解释,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而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商业贿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均成为一时研究和打击热点。因此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下,公司、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不仅存在,而且可以说是险象环生,也正因如此,对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如何对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救济,对公司、企业这一主要经济活动主体的保护和律师刑事非诉讼业务的开展,都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论及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以笔者拙见,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a、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于公司、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整个存续经营过程并由公司、企业的存续经营行为所产生。这里实际上存在两个概念,首先,在公司、企业存续经营的整个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一直存在,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公司、企业在其存续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只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否会实际发生而已;其次,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必须依附于公司、企业本身的存续经营行为的存在而存在,也就是说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公司、企业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所遭遇到的独有的风险,例如某企业财物被窃,该企业被盗窃犯罪所侵害并不是基于公司、企业本身的存续经营行为而产生,因此不属于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而如果该企业的财物被内部人员所侵占或者商业秘密被侵犯,则显然基于公司、企业本身的存续经营行为而产生,因此属于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笔者认为,这是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和其他刑事法律风险相区别的非常重要的一点;
b、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本质上源于刑事法律规定。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是由于犯罪的存在(不管是公司、企业为主体的犯罪还是以公司、企业为对象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犯罪,就不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有的犯罪都必须严格的依照刑事法律规定来予以认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刑事法律风险本质上来源于刑事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这显然是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相区别的非常重要的一点,也是研究如何对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救济的重要依据;
c、公司、企业是刑事法律风险的承担主体,而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这里首先要明确的一个概念: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不等同于公司、企业犯罪风险。尽管刑事法律风险是由犯罪产生,两者确实密不可分,但是刑事法律风险是一个双向概念,而犯罪风险则是一个单向概念。也就是说,所谓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既包括以公司、企业(包括公司、企业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风险,也包括公司、企业作为犯罪对象被犯罪所侵害的风险,因此公司、企业是刑事法律风险的承担主体,而不仅仅是犯罪主体。另外说明一点,在论及公司、企业作为犯罪主体的刑事法律风险时,本文认为还须在主体上包括公司、企业人员,这是因为:首先,作为公司、企业犯罪即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而言,一般都要涉及到公司、企业人员即刑法意义上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的刑事责任问题,两者实际上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次,当公司、企业人员因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时,实际上其是在为公司、企业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将此类公司、企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作为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一部分,纳入到整个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体系内,并予以考虑控制和救济。
综上所述,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公司、企业在存续经营过程中,基于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公司、企业(包括公司、企业人员)的犯罪风险或公司、企业被犯罪侵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