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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家暴:人身保护令撑起安全伞
发布日期:2011-09-23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实际的情况可能要严重得多。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过去人们总是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很难及时得到社会以及法律的救济,使得众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严重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引发了不少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高邮法院运用人身保护令反制家庭暴力,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迈过三道槛。   2007年7月,江苏省高邮市一场普通的农村婚礼如期举行,来自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常某,不远千里嫁到此与当地人戴某结为夫妻。新婚之初,常某和戴某还算相敬如宾。
  2008年9月16日,他们的女儿呱呱坠地。女儿出生后,靠戴某一个人打工维持着三口之家的生活,家庭的负担越来越重,夫妻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也许是压力过大,也许是性格的孤僻,女儿不满周岁,戴某开始经常为琐事对常某大打出手,一开始还只是用脚踢、推搡,到后来发展到经常卡常某的脖子。不堪折磨的常某不得不选择报警。
  高邮卸甲派出所民警说:“我们曾两次出警处理,今年4月3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我们还拍摄了录像资料。”“对于这类家庭纠纷,派出所只能暂时平息,因为这不是普通的打架斗殴,毕竟是两口子的事情。”民警说。
  随着夫妻俩的矛盾进一步升级,2011年6月中旬,不堪忍受的常某找来了自己的兄弟和母亲,几个人一起找戴某理论,谁知道戴某再次对常某和她母亲大打出手,使母女二人均受伤,这次民警又赶到了现场。
  为了摆脱噩梦,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常某一纸诉状将戴某告到高邮法院,要求离婚。看到常某要与自己离婚,已经失去理智的戴某变本加厉,看到常某上去就打,不得已常某只好暂时躲了起来。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常某向高邮法院提出申请,就其被戴某殴打、威胁情节,要求对自己采取司法保护措施。
  高邮法院经审查认为,高邮市公安局卸甲派出所2011年4月3日接警情况说明、高邮市公安局汉留派出所2011年6月23日接警处登记表,均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011年9月8日,高邮法院依法作出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戴某殴打、威胁原告常某,在被害人提起离婚诉讼及以后的6个月内,施害方一旦违反禁令有伤害行为,将视情节被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自此,常某终于不用再担惊受怕了。
  承办法官说:“这份人身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同时送至派出所,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当地派出所对此高度重视,多了人身保护裁定这一“武器”在手,公安机关可以行使主动监督权,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与施暴人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不得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派出所的民警说。慑于法律的威力,人身保护裁定发出后,戴某未再发生殴打、威胁常某的行为,最终双方调解离婚。
  ■法官说法
  “分手暴力”也是家暴
  江苏省高邮法院徐玉荣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下发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表明人身保护裁定目的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出发,对可能出现的暴力行为进行防范。很明显,人身保护令是为了反制家庭暴力。
  目前,家庭暴力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二是性暴力,三是精神暴力,四是经济控制,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其实,家庭暴力的对象不只是成年人。如高邮法院最近承办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剖腹产生下一个男孩(尚未取名)。因双方为孩子的姓氏发生争议,被告在孩子生下四天,原告尚住在医院时,就强行将儿子抢走并藏匿起来,不让原告接触小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无奈,只好以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此矛盾。法院依法传唤被告,被告拒不到庭,只是通过其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一份口气强硬的书面材料,表示离婚可以,但要求抚养的儿子,女方须每年给付生活费2500元,并承担孩子一半医疗费、学费;结婚时赠送的“三金”(首饰)及礼金8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否则不同意离婚。案件发生后,舆论普遍认为男方抢孩子,对产妇和孩子都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2011年8月,高邮法院依法对产妇及婴儿作出人身保护令,同时,承办人分别到原告所在卫生院、被告所在地进行调查、调解。
  徐玉荣法官特别提及了分手暴力。人们一般以为离婚后暴力自然就停止了,但是实际情况是,因为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加害人内心发出控制受害人的需要,一般情况下,这种欲望不仅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反而会因为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受到刺激而增强。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分手,加害人往往先是采取哀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以及利用子女等手段来挽留受害人。但是如果哀求不奏效,加害人往往就会转而借助暴力,或实施更严重的暴力手段来达到控制目的,因而出现“分手暴力”。这种现象在夫妻分手或者离婚后相当普遍。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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