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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 中国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图)
发布日期:2008-09-01    作者:110网律师
反家暴 中国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080818 09:14:45  来源:法制日报

 
 
 
    新闻快读
    “禁止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在以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而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
    记者了解到,首个裁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反家暴指南”。这份指南将有可能成为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
    反家暴新理念
    从事后介入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原告提供受侵害事实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资料图片 CFP
    “你再敢和我烦,就打你!”
    话音未落,刚刚为点小事吵架的丈夫许某的巴掌就扇在妻子陈某脸上,争执中,许某抄起身边的木棍向妻子砸去……眼睛红肿,满身瘀痕,妻子陈某承受着“人间地狱”般的折磨。
    这绝不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虚拟镜头,而是前不久,真真切切地发生在江苏省无锡市的一个案例。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陈某,给扬起的施暴之手套上法律的“禁锢”,今年8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我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由来
    首个裁定源于“反家暴指南”
    
这起离婚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和许多起诉离婚的当事人相似,妻子在婚内遭遇了家庭暴力,并且对丈夫的拳头忍无可忍。
    今年722日,崇安区法院受理了陈某诉丈夫许某离婚纠纷案。原告陈某诉称,许某因陈某婚后未孕等原因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离婚。后双方在亲朋劝解下复婚,并育有一女。陈某产后半年,许某就对其大打出手,并从偶尔的小打小骂发展到经常“拳脚相加”。
    “在立案的第二天,法官见到了受害方陈某,从两臂的青紫可以看出,陈某遭受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崇安区法院副院长傅俊平告诉记者,陈某还向法官提供了伤照、就诊病历,以证明其确实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多次恳求能否帮帮她,让她早日脱离家庭暴力的阴影。
    受害方陈某遇到的困境,也同样是审理多年婚姻案件的法官们,一直想要破解的“难题”。
    “我们法院每年的离婚案件大概在300件左右,10%左右是因为家庭暴力。”傅俊平告诉记者,“看到受害者遍体鳞伤的样子,我们有时也很心痛。”
    但据记者了解,我国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受害者只能处在看似幸福实则‘水深火热’的家庭城堡之内,无法获得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傅俊平说。
    今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无疑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很好的指导“老师”,许多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遇到的难题,在这里都能找到“答案”。
    傅俊平说,“在审理指南中,我们找到了这起个案的应对办法。”
    记者获悉,首个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据的正是审理指南中的内容。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施暴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签署裁定的当天,我们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毕竟这个裁定,在全国范围内是第一次。”傅俊平说,“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需要绝佳勇气,令人高兴的是,我们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施暴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可以说,在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巨变
    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保护
    “法律理论一小步,司法实践一大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相关人士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中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可别小看了这一步,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这是一种理念上的巨大转变。”这位人士说,全国将有多少受虐女性有可能从此告别丈夫的“拳打脚踢”。
    记者了解到,家庭暴力是一个久治未愈的痼疾。2000年,全国妇联针对一般人群关于家庭暴力的认知和态度做过一次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
    2002年,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在浙江、湖南和甘肃三省进行了一般人群的家庭暴力现状调查,结果发现,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34.7%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10日至6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关于家庭暴力和涉嫌犯罪的调查,结果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
    “这其中还不包括调查暗数。近几年,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有关人士分析说,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社会、心理、家庭、人格多方面的原因,其中现有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据了解,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条款都是原则性的,操作性并不强,还有的暴力行为因法律制度的欠缺而不能约束。
    一方面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难以规制婚姻家庭暴力,一方面是丈夫打着家庭内部私事为“旗号”,继续大打出手,处在家庭风暴中心的女性孤立无援。而这份针对我国国情制定的审理指南无疑让那些亟需帮助的弱势人群看到了曙光。
    “审理指南的规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并没有突破我国现有的法律。”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审理指南在表现形式和表述方式上没有单纯地采取法律条文式的表述,而是对绝大多数条款作了进一步阐释,既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做出了解释,又论述了相关的道理,对规范性要求的基础、原因作了阐述,目的是为了让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变得更具体,更有操作性。
    这位人士说,审理指南不是法律条文,也不是司法解释,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审理指南的理念对案件进行说理。
  亮点
    确定家暴类型举证责任转移
    记者发现,对于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只是审理指南中的一个方面,审理指南内容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
    “第一大亮点就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说,过去,人们往往把殴打、辱骂等行为视为家庭暴力的全部。其实,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的“成员”。
    频繁侮辱、谩骂对方;一方生病后,另一方就背弃;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依不饶,丧失理智;离婚后,还想控制对方,干预对方恋爱或再婚,甚或实施性暴力等行为……过去,受害方往往选择默默忍耐,低头哭泣。而如今,审理指南明确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将对此进行遏制、打击,救济被侵害家庭成员的权利。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依然有这样的悲剧频频发生:妻子为了家庭放弃工作、牺牲事业,为丈夫分忧解难,到头来丈夫另有新欢,抛弃原配。离婚分割财产时,妻子却因没有创造财富而不能或少分财产。
    “遇到此类事情,过去人们只能用道德予以谴责,但是对丈夫不能采取法律上的惩戒。”相关人士说,如今,审理指南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明确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据了解,“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过去的传统观念让警方出警到达现场后,一看是“家务事”,往往就一走了之。此外,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也使得受害方取证困难,难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审理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给予违反裁定的行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记者获悉,尽管审理指南目前并不具有像司法解释那样的法律效力,但是经过实践和探索,完善后的审理指南将有可能成为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届时,理念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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