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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受伤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9-21    作者:徐红敏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卡、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同事的证言等等。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全称或单位性质,位代码;单位在拉萨地区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表;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或其他有效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残死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说明;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要提醒广大劳动者不要错过工伤申请的期限,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以后应当首先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会导致工伤认定权利丧失。劳动者一定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就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那么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或者证据不足,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而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后,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638992191   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    徐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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