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与人才培养要求
发布日期:2011-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华商标》2007年第1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学科特点;人才培养要求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知识产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有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理念、原理、命题等所构成的知识体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定的专业,有自己特殊的人才培养目标,也有自己特定的人才培养规格。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知识产权学科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则是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
一、学科特点
(一)以民法理论为基础。首先,知识产权的许多基本范畴和基本理念必须放在民法的语境中,才能够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释。前者如知识产权的私权性、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制度、侵害知识产权的规则归责原则等,都是对民法的理论借鉴,与民法学有着源流的关系;后者如保护专有权利和促进知识传播的“利益平衡原则”,则与民法中的“私权神圣”和“公平原则”等一脉相承。其次,知识产权的一些具体制度依然建立在民法基本规范、基本制度的基础之上。如基于合同发生的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就离不开民法中合同制度的规范,同时也需要民法中权利变动制度的指引。
(二)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知识产权制度有别于传统的物权制度和其他财产权制度,是最具科技含量、最多知识要素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最具科技含量,因为它的形成和发展与科学技术密不可分。著作权制度在其三百多年的历史中,经历了印刷版权、电子版权、网络版权的不同阶段,深受传播技术变革的影响;现代社会中的基因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则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微电子技术紧密相关。同时,知识产权问题还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贸易等各个社会领域,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技术科学等许多学科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三)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知识产权学科以知识的生产、传播、保护所发生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这些基本法律问题可以归结为三类:一是理念层面,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功能等;二是规范层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技术、法律规则等;三是操作层面,事关知识产权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等。它既不纯粹地研究基本理论问题,也不局限于具体实践问题。
二、人才培养要求
(一)知识产权人才应当是复合型人才。知识产权归属于法学,但与管理学、经济学、技术科学等有着交叉和融合,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他们除了掌握法学的基础知识外,还应当能够理解文、理、工、医、管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前沿、动态,成为懂法律、懂科技、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长期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没有注重多学科的嫁接,学生学科背景单一,难以适应知识产权职业的要求。解决知识产权人才供需矛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应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知识产权人才应当是高端型人才。知识产权跨学科的特点,意味着单一的本科学历根本无法实现知识产权专业的目标要求,要使知识产权人才有较高的起点、较广博的知识,双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学历人才应当成为今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主流。为此,应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整合教学资源,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点、博士点,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
(三)知识产权人才应当以应用型、国际型人才为主。知识产权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立法、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司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对知识产权人才有着广泛的需求。这些单位和机构注重人才实践操作的能力,要求能够熟练处理各种知识产权实务问题。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协定》的达成,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交流日益频繁,这就要求知识产权人才还应是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能够处理国际事务的国际型人才。
【作者简介】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