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8年结婚,婚后王某一直做生意,期间赚了很多钱。后来王某在外偷偷的找了情人孙某,王某无偿赠与孙某财产近30万元。后李某知晓此事,向孙某索要,孙某拒绝返还,李某遂诉诸法院,要求确认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分歧】
对于王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赠与行为有效,因系王某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王某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经过李某的同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管析】
盛奎伟同志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一直在外做生意,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孙某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李某的同意,且孙某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孙某明知王某赠与其财产是王某自己的行为,李某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孙某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另,王某的这种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王某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孙某的行为是无效的,李某可以主张要求孙某返还。
笔者亦赞同第二种意见,但对盛奎伟同志理由的第二部分持异议。笔者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但是否赠与因为是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而属于无效行为,就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在理论上还是有争议的。出于不法原因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在民法中称为“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主要理由在于,虽然受赠人占有受赠财产是不公平的,但在不法原因给付中,受损与受益有一定程度的互换性和不定性。因此如果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赠与方的个人财产,赠与合同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如果已经给付,就不能像处理一般无效合同那样要求返还,而应该视为不法原因给付,不予返还。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郇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