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从李双江之子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1年,看法治与人治间的无奈和尴尬
发布日期:2011-09-16    作者:鲁邦升律师

从李双江之子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1年
看法治与人治间的无奈和尴尬
李双江之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北京警方收容教养1年,对社会来说,几乎没有不拍手称快的。原因不在于北京警方对李天一的惩罚,而在于李天一的老爸李双江是名人。在中国,名人效应总是最能吸引人们眼球,这到底是悲是喜有特于历史检验。
冷静思考北京警方以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对李天一作出收容教养决定,体现的其实是法治与人治间的无奈和尴尬。因为收容教养作为一种类似于行政处罚,与现代法治要求及人权保障相悖的。从刑法规定来看,收容教养不是刑罚措施,但结果仍然是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且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比一些轻微犯罪判处的刑罚还要长,与执行刑罚并无实质差别。但这种比轻微刑事处罚还要严厉的“收容教养”是,不经过法律而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的。这到底是法治的进步还是退化?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否相一致?与现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精神是否相吻合?这不得不予以理性思考。
首先,从我国法治进步趋势来看,“收容类”强制措施和处罚已被逐步取消是客观事实。因为早在1997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废除了收容审查这种强制性措施;王志刚事件的发生,收容遣送这种措施在强烈的谴责和质疑声中也被迫落幕。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尚未废除,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剔除了劳动教养规定及业内呼声和劳动教养实际产生的负面影响来看,劳动教养迟早会被“违法行为矫正法”所取代。之所以造成现在的尴尬局面,显然是我国立法技术原因所致,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全面考虑法律的连贯性和严密性,对侧重于制定法律的必要性,缺乏实施法律的可行性导致的。当然,疏忽也是原因之一。
其次,从法治要求来看,收容教养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授权,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不具有现代法治应当具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应当要予以清理或禁止。因为《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授权。因此,从《立法法》的制定和实施那时起,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动废止其在1991年将收容教育这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立法权授予国务院的决定。从这一角度来看,收容教养在2000年已失去了它的合法性。因此该授权应当终止,依据该授权制定的相关法规也应当失效。
第三,从法治对人权的保护要求来看,收容教养规定也应当要予以废止。因为收容教养是一项不经过法律而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该制度严重侵犯了人权,存在明显的违法性和非正当性。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笔者认为李天一的行为的确需要教育,但如何教育是人们应当思考的问题。李天一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并不是李天一行为的本身,而在于发生李天一事件的背后及根源。如果不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那么今天收容了李天一,明天可能会出现第二个甚至更多的“李天一”事件。对李天一的收容教养固然是一种方法,但这种方法在实质上是治表不治里。仅凭收容教养措施,不仅解决不了导致类似事件的根源问题,反而可能会破坏现代法治的环境。这才是决策层应当思考的根本性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