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江之子该当何罪
李双江教子无方,其子李天一年仅十五岁,无照驾驶改装宝马车,还打人。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只从法律方面进行分析,李天一到底可能构成什么罪名。
目前媒体报道海淀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但笔者认为该罪名并不适当,而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一、寻衅滋事罪罪名分析
该项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法条如下: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说句白话就是没事儿找事儿。
二、故意伤害罪罪名分析
故意伤害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法条如下: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即只有达到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李天一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之律师拙见
上文分析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寻衅滋事罪也可能会伤害到他人身体,但这种伤害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的伤害,而且其关键是向公共秩序的挑战。李天一的行为,虽然也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但其侵害的对象是确定的,而且是在双方双方言语不合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大打出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四、李天一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分析
报道说有的律师认为李天一可能不构成犯罪,这话也是有一定依据的,但笔者不敢苟同。此话的依据是海淀警方目前给出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如果真按照这个罪名定罪的话,那么确实不构成犯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构成这八种犯罪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李天一十五周岁,如果定寻衅滋事罪,那么,他会免于牢狱之灾。如果定故意伤害罪,那么,只有在受害人构成重伤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就看受害人是不是重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