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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4次碾轧男童致其惨死肇事者该当何罪-故意杀人
发布日期:2010-09-15    作者:110网律师
宝马车4次碾轧男童致其惨死肇事者该当何罪-故意杀人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杨汉卿


    案例来源:

//view.news.qq.com/a/20100914/000029.htm
案例事实:
201097日上午,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昨天,男童的父亲李先生强忍着悲痛,向记者诉说了发生在他儿子身上的这幕惨剧,希望法律能够严惩肇事司机。
据新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一位领导介绍说,事发当日,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将仍留在小区内的肇事司机伍某控制住后,又将肇事车辆进行了暂扣。
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律师分析:
根据新闻报道的事实,本人认为警方以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不妥。理由如下:
一是肇事司机已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我以为此罪名不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在像本案中这种小区里的非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事故,应以“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即所谓的“过失杀人罪”。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掌握和执行的。
二是肇事司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警方仅以两家没有过节,就否认司机有“故意杀人”的可能,这很不严谨。但同样不严谨的是,家属拿着“撞伤不如撞死”的猜想,断定司机是故意杀人,这只能是猜想。而我个人认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是猜想而来。做为一名曾经的公安机关的预审科长,做为一名法律人,做一名从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来讲,我更在意从法理和法律角度看此问题。
认定故意杀人的理由:
首先,车辆在行驶之中,轮胎辗压一个稍硬一点物品,做为有过驾驶经历的司机一定会感觉到。从事件报道看,该车司机一共辗压四次,我是这想的,第一次辗压绝对没有看到,也不可能想到是撞到一个孩子。
其次,停车位置是小区,小区停车位置应当平整的,不应当有不平的地面,为什么车辆下有硬物,什么硬物,对车辆有没有影响,能否把车辆撞坏等等,这都是每个司机应当考虑的问题,也每个司机应当关心的问题。
第三,从网络宣传图片看,自始自终,司机未下车查看什么原因造成的车辆下有硬物,这有违反常理。
第四,没有看到现场有关图片,但是我从常理上分析,做为司机感觉到压到物品后,是压偏还是压正中,都应当感觉到有物品在车,至少习惯性的从后视镜中看到是什么物品造成的,一个孩子,再小,也应当在后视镜看出问题。如若辩解未看到,我个人认为不现实。
综上所述,本个认为,肇事司机存在“撞残不如撞死”主观故意,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较为稳妥,同时也能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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