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持机动车驾驶证开拖拉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4月2日,持有C3D驾驶证的原告谢某为自己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同年11月25日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在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谢某负次要责任,但未认定原告谢某为无证驾驶;在交管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赔偿协议中原告谢某共赔偿受害人损失计人民币188088.66元。事后,原告谢某到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理由是原告未获得农机部门颁发的变形拖拉机的准驾资格,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免责并不予理赔。于是原告谢某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理赔义务。

【分歧】

持C3D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并不持有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的拖拉机准驾证,故应认定谢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免责,不予理赔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 首先谢某属于有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辩称的无证驾驶。其次姑且不论谢某有无驾驶资格,根据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事故给受害所造成人身损失,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既不合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准驾车型,但没有规定拖拉机准驾车型。因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准驾车型为C2、C3、C4等机动车驾驶证就与准驾车型为G、H、K的拖拉机驾驶证没有关联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仅规定了G、H、K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式拖拉机准驾车型代号。两者均未规定变型拖拉机准驾车型代号,也未规定准驾车型代号为C2、C3、C4等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代号为G、H、K的拖拉机驾驶证之间的转换关系。很显然,从形式上看,持C2、C3、C4等机动车驾驶证就不能直接驾驶变型拖拉机;持G、H、K的拖拉机驾驶证也不能直接驾驶变型拖拉机,由此导致对变形拖拉机的准驾管理上产生真空。但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条文的文义分析,即持C3驾驶证者可以准驾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可以得出持C3驾驶证者可以准驾变形拖拉机,因为现实中变形拖拉机与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的外观和功能非常类似。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农村道路运输市场的快速发展,存在着大量持有B类、C类等机动车驾驶证者直接驾驶变型拖拉机的情况,再加上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普遍认为持B类、C类等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直接驾驶变型拖拉机。在个别地方的少数交警反倒认为持准驾车型为G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是与准驾不符。这些客观因素,造成了不少驾驶人误认为持B类、C类等机动车驾驶证也能驾驶变型拖拉机。故笔者认为以认定谢某为有证驾驶为宜,否则易导致该类民事行为出现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尴尬境地,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也与党中央所倡导的司法人民性不符。因此,在相关部门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应先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有关,认定持有B类、C类等机动车驾驶证者也可以驾驶变型拖拉机。

其次,按照《交强险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也就是说,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驾驶人的谢某在投保变型拖拉机交强险时,已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变型拖拉机的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保险公司并未表示异议,并向谢某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功率14.7KW以上)定额保险单一份,说明其已认可了谢某提供的包括驾驶证、行驶证在内的证件均是合法有效的;若谢某提供的驾驶证不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拒绝承保。既然保险公司已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那么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就应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及时履行理赔义务。否则,就违反了《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违背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不合法。

再次,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在作责任认定时并未对谢某所持驾驶证是否可以驾驶变形拖拉机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驾驶证与准驾不符”的抗辩理由缺少交通职能部门事故处理意见的支撑。但从公安部门交管法规中队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性能指标(车速限制、车重限制、车辆长宽高限制等)规定看,谢某的变形拖拉机又符合规定要求,故保险公司以“驾驶证与准驾不符”而认定谢某是无证驾驶,并以此拒绝理赔缺少充足的合理根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谢某是有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因交通事故而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不合法。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魏国华 王诗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