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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月5日第010版
【关键词】中国特色;《侵权责任法》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2009年12月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全国各地研究侵权责任法的专家、学者欢聚一堂,畅谈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和闪光点,研究了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的主要措施。

  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在理论上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这部法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到了支架性作用,地位极为重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全面保护私权的法,是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的法,是我们每个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性与科学性。

  另一方面,它赋予中国新时期民事立法的可裁判性,《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早期的立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要有更好的保障。《侵权责任法》应运而生,超越了《民法通则》的时代,对于新时期的中国民法赋予了更强烈的可裁判性。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结束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没有一部完整侵权法的历史,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此外,《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将会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重要成果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责任法》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成果,其中凝结了广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学工作者的智慧和贡献,是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集体智慧结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广泛听取司法工作者的声音;司法界积极配合,为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民法学界广泛讨论,各抒己见,为《侵权责任法》提供理论支持。《侵权责任法》的每一章节和条文都广泛征求了意见,是一次民主的立法,确确实实适应中国当前的情况。

  第二,《侵权责任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一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一个民事权利宣言。在内容上,突出了现实生活的需要,重点解决20年来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同命不同价”、网络侵权、建筑物倒塌责任、产品的警示召回、保险责任的分担等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都有了切实可行的规定。

  第三,《侵权责任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第2条采用开放式列举的方式规范了本法保障的权益范围,广泛全面地对各种私权以及各种利益提供了保护;二是自始至终都贯彻体现了对人和生命健康的最重要、最首要的关怀,把它放在首位来进行保护;三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了一个独特且完整的侵权法体系,非常科学、严谨;四是巧妙地做到了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五是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全面规定列举了各种侵权责任形式,而且在责任形式的规定方面也实现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结合。学者从历史角度阐释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认为《侵权责任法》是外国立法经验借鉴与本土国情的密切结合,它体现了立法者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的立法风范,以及中国民法学者既有学习他人的胸怀,也有屹立于世界之林的勇气,因而形成了鲜明中国特点,已经受到各国民法学家的重视,将会对外国侵权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极具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独具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侵权责任法》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是成文法国家第一部以侵权法的名称制定的法律,这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是对各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这部法律的制定之所以能够广泛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就是因为制定这部法律所具有的创新和重大突破意义。

  第二,规定了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学者指出,《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都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一个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独创性的立法模式。在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中,只有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或者是小的一般条款,或者是大的一般条款,而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2条是大的一般条款,全面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第6条第1款是小的一般条款,规范一般侵权行为;二者相互结合,构成《侵权责任法》的完整逻辑结构。

  第三,突出强调私权优先规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私权优先规则,赋予侵权请求权以优先权保障,当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支付侵权责任。有了优先权的保障,就能够,保证第3条规定的侵权请求权得到担保物权的保障。这表现了中国立法的昌明,表达了私权的尊崇地位,体现的是国家、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思想。

  第四,着重解决死亡赔偿的“同命同价”问题。学者认为,城乡体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立法是要维护这种体制还是消除这种体制,有一个立场问题。在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不自觉地维护二元体制,“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就是歧视农民。《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校正了这种做法,抛弃了按照城乡居民户口确定赔偿标准的做法,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平等保护。

  第五,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与会专家学者指出以下侵权责任制度具有中国特色。

  (1)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受害患者利益、医疗机构利益和全体患者利益的关系,借鉴各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经验,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打破了世界各国侵权法都不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传统做法,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把《民法通则》以及环境保护法中关于侵权法规范进行整合,协调了《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关系,补充了新的责任规则。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规定一般性条款之外,还专门规定违反安全措施饲养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以及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有助于消除社会危险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物件损害责任。有学者系统解析了《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认为既借鉴了罗马法的历史传统,又体现了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造,内容有重大突破。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范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规范豆腐渣工程,警戒不法开发商,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秋婷,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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