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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点:男女关系要求补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案例回放:一公司经理王某的妻子与张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王某很是生气,一日要妻电话约张某到家中,张高兴赴约——刚一到家遭遇王某,王让张文字形式将与王妻的性事记录下来并动手打张——后王要张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对王妻的补偿——张告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人法却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一是不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不是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罚相比于行政的拘留及罚款手段,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只有那些严重的危害行为,国家只有通过刑罚处罚,才足以惩治并预防发生,并规定为犯罪的,才以犯罪处。
刑法: 条。
·温馨提示:本案的不正当性关系,虽然王某打了张某并要求作补偿,但社会危害性小,属于违法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生活中许多的类似婚外性行为的纠纷,处理不当则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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