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 情】
2001年4月29日晚,某派出所莫某、吴某、徐某、唐某4名民警出外巡逻。当4人到达不属该所管辖的某镇竹林时,看到李某、梁某及两名外省女青年在玩,便怀疑李某、梁某二人有嫖娼行为,于是莫某将二人用手铐反锁并声称要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此时,李某、梁某因害怕被带回派出所处理便主动提出给徐某等人2000元私了,但莫某、唐某当时没有答应,后二人与莫某、唐某商量以4000元私下解决,接着二人的手铐被打开。由于当时二人身上没有钱需要回去取钱,而徐某没有穿警服,因此决定由徐某跟李某去取钱,当徐某拿到4000元人民币即用手机打电话给莫某,莫某等人才放了另外3人。随后,吴某、徐某等4人回到警务区宿舍,每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由于被害人到派出所报案,当晚便将犯罪嫌疑人吴某、徐某抓获。
【研 讨】
本案中,莫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莫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莫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敲诈勒索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分析如下:
【评 析】
第一、莫某等人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属于职务犯罪。本案中,莫某等人身为民警,在巡逻中怀疑李某、梁某二人有嫖娼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理。莫某等人始终没有行使职权,没有调查李某、梁某等人是否有嫖娼行为,在收取李某、梁某等人4000元现金后将人放走,不做任何处理。莫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第二、莫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暴力就是戴手铐,但是该戴手铐的行为是民警发现违法的行为人后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并非抢劫犯罪中的暴力。李某、梁某交出4000元不是因为“戴手铐”,二是因为害怕被“送派出所”。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第三、莫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莫某等人怀疑李某、梁某有嫖娼行为,用手铐反锁并声称带回派出所处理,李某、梁某因害怕主动提出给莫某、徐某2000元私了。莫某、唐某利用李某、梁某害怕被带回派出所处理的心理提出4000元私了,该行为是以将李某、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相威胁索取财物,后让徐某与李某一同取钱,钱到手后当场释放了梁某等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所以,莫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武陟县法院 孙国才 孙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