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保障各方权益不受损害,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 区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房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金额 )。
甲乙双方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共同委托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委托,提供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资金存入丙方设立的 “专用账户”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产证、甲方收到交易结算资金之日止。
第三条
丙方在 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账号为: 。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划转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不收取定金或乙方将定金存入丙方所设“专用账户”内的,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全部房价款(含定金)一次性或分期存入丙方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内;
2、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先行将购房定金(不超过房价款的20%)直接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为: 元(大写金额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剩余房价款 元(大写金额 )通过“专用账户”进行划转,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剩余房价款一次性或分期存入丙方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内。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在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乙方取得新产权证、甲方取得办结单、 时,乙方授权丙方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并通知银行将“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划付给甲方,甲方可持办结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银行支取交易结算资金。
第五条
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专用账户”内交易结算资金在托管期限内的利息收入并划付给乙方。
第六条 各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正常的资金划转活动;
(2)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甲方应向丙方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存量房交易相关证明文件;
(3)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到丙方领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时,甲方应主动向丙方出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办结单及其他证明材料;
(4)资金托管期限内,甲方更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时应于 日内通知丙方;
(5) ;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正常的资金划转活动;
(2)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乙方应向丙方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存量房交易相关证明文件;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将房价款存入丙方设立的“专用账户”内;
(4)资金托管期限内,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时应在 日内通知丙方;
(5) ;
3、丙方的责任
(1)丙方应负责对“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
(2)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丙方应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3)丙方确认乙方已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金额的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后,应向乙方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4)丙方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甲方开具《托管资金支取凭证》,并及时通知银行将“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划付给甲方;
(5)资金托管期限内,丙方应接受甲方或乙方的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6)资金托管期限内,丙方更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房源信息并危及到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乙、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造成乙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单方面不履行本协议内容的,乙、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造成乙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
2、乙方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丙方“专用账户”或司法机关对乙方存入“专用账户”下乙方子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冻结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甲、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单方面不履行本协议内容的,甲、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丙方违约责任
(1)丙方在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期限内未按本协议约定划转“专用账户”内资金,造成甲、乙双方经济损失的,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
第八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因不符合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经丙方审核确认后,丙方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
2、甲乙双方因故终止该房屋交易的或由甲、乙双方所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终止的,经丙方审核确认后,丙方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
3、甲方有违约行为,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需要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的,乙方需要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定金归甲方所有的,丙方可将乙方已存入“专用账户”中的定金划付给甲方;
4、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另两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两方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交易结算资金自“专用账户”划付给甲方时,应划入甲方在 银行设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 ;交易结算资金自“专用账户”退还给乙方时,应划入乙方在 银行设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 。甲乙双方在资金托管期限内,不得注销上述个人结算账户,甲、乙、丙三方均不得要求将交易结算资金划入其他账户。
第十条
丙方 □不向甲乙双方收取资金划转服务费用 □收取资金划转服务费用共计 元(大写金额 ),其中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
第十一条
若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丙方及为丙方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2、
甲方(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资质备案证明号:
专用账户账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由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此处盖章并由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签字。
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
资质备案证明号:
房地产经纪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